俗话说,“明枪易躲,暗箭难防”,当员工遭遇别人陷害,如何正确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近日,淮阴区法院就审结了一起因调岗降薪引发的经济补偿金纠纷。
黎兵于2009年5月进入淮安市某机械厂工作,双方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黎兵由于学的是计算机,又是大学生,一进来就受到重用,被安排在办公室负责单位电脑流水线操作,每个月工资有3000多元。刚来的小伙子立即受到重用,拿的钱比很多干了十几年的老员工还多,自然有很多人不服。黎兵也是个单纯的人,大学刚毕业,哪里懂得疏通人脉,更不知道单位这水到底有多深,仗着领导重用,对别人也是爱理不理。
他自己并不知道,很快便有人去领导那儿打他的小报告了。说什么的都有,有的说他上班老睡觉,有的说他上班玩游戏,还有的说他私生活混乱等等,领导虽然半信半疑,但是之后对黎兵也就多了些注意。
2012年10月的一天,单位领导到各部门检查。黎兵去了趟厕所,也就十几分钟的功夫,出门时也就没关门,可等他回来,却发现领导已经怒气汹汹地坐在了自己的办公室里,而自己的电脑不知道被谁打开了一个游戏页面,不管黎兵怎么解释,领导就是不相信他,他也是百口莫辩。从此以后黎兵也就成了单位里工作极不负责、工作态度散漫的代表人物,每逢开会,总会被领导批评一顿。
2012年11月,单位在未和黎兵商量的情况下,将其调至车间工作,从办公室文员到普通工人,工资还比以前低很多,巨大的落差让黎兵一时难以接受,他觉得自己工作一直很积极,并没有不认真工作,遂与单位人事部门斡旋,不愿接受调动。在反抗无效的情况下,黎兵知道自己已在单位呆不下去了,最终选择了辞职。为了维护自己的应得利益,他将单位诉至法院,要求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
法院审理后认为,用人单位拥有用工自主权,然而如何实现该用工自主权和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的动态平衡是一个难题。在本案中,黎兵单位对于调整原告岗位的合理性、必要性未能举证证明,且劳动合同中对工作岗位的调整也未作约定,黎兵也不同意调整工作岗位,在此情况下造成黎兵辞职,可视为推定解雇,也就是说劳动者是被迫辞职,被告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
最终,根据原告在被告公司的工作年限以及月工资计算,淮阴区法院判决黎兵公司支付其经济补偿金8000元。(文中人物为化名)
晚报记者 王磊
通讯员 颜从年 姚金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