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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生就业淮安有“利好”

      昨日,记者从市人社部门了解到,淮安市出台《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从落实就业政策、拓宽就业渠道、支持自主创业、优化就业服务、实施就业促进计划、保障就业权益等方面做出规定。其中,多项条款对企业和高校毕业生有利好。

  企业招新有补贴

  根据规定,对于接收高校毕业生达到当年新增就业总人数一定比例的中小企业,将优先安排扶持中小企业发展资金,优先提供技术改造贷款贴息。其中,符合小额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企业,根据实际吸纳人数,将按每人不超过10万元的标准,总额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的额度发放小额担保贷款。

  符合标准的小微企业新招用高校毕业生并组织开展岗前培训的,按照规定给予培训补贴;当年新招用毕业年度(指自然年,即1月1日至12月31日)高校毕业生,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对企业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12个月(自劳动合同签订之日起计算)的全额补贴(先缴后补,但不包括个人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政策执行期限至2014年底);对各类企业、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当年新招收符合就业困难人员条件的高校毕业生并与其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的给予一次性就业岗位补贴3000元(政策执行期限至2014年年底)。

  促进困难学生就业

  对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我市将继续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就业援助工作,确保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100%就业。从2013年起,对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每人给予1000元的一次性求职补贴。

  对吸纳符合就业困难条件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的各类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给予三年社会保险补贴(个人缴纳的部分除外),政策执行期限至2014年年底。同时,2013年至2014年高校毕业生见习期间的基本生活补助标准原则上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60%。

  为了促进公平就业,淮安市还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人员、职业中介机构从事职业中介活动,不得对求职者设置性别、民族等条件;招聘高校毕业生,不得以毕业院校、年龄、户籍等作为限制性要求或照顾性条件。驻淮高校不得将毕业证书发放与高校毕业生签约挂钩,不得通过中介机构或者劳务派遣单位组织、安排和管理实习工作。

  晚报记者 何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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