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是某劳务公司派遣到淮安某局的一名会计,从事报账员工作,然而她却利用担任报账员的职务之便,多次挪用经手管理的单位业务收入款达14万余元。日前,清浦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挪用公款罪,对刘某进行审查起诉。
经初步查明,自2009年至2012年2月期间,犯罪嫌疑人刘某利用担任淮安某局报账员的职务之便,分多次挪用经手管理的单位业务收入款共计14万余元,用于个人生活消费开支,超过3个月未还。
(丁忠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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