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8月6日上午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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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由:市民陈先生反映,今年1月11日,自己的帕萨特轿车在前往南京的高速公路上突然自燃。事故发生后,他多次前往投保车险的阳光保险公司理赔,可是一直得不到合理的解决方案。
南京消防部门出具的“证明”
记者采访:
●车主:
多次协商索赔无果
陈先生说,2012年4月2日,他为自己的帕萨特轿车在阳光保险公司投了保,险别包括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保险、机动车盗抢险和自燃损失险等八种保险,保费总价四千多元。可是,今年事故发生后自己前去理赔时,才知道没那么简单!
“事故发生后,没有阳光保险公司的任何工作人员主动联系我。当我带着所有手头的材料前去理赔的时候,阳光保险的工作人员当时给我算出的所有的赔偿额才三万多元。刨除了折旧费之后,车辆在事故发生时的估价是六万多元,他们的价格显然是我不能接受的。”陈先生拿出一套书面材料向记者解释道,“你看,我当时明明是参加了自燃损失险,可是他们硬生生地说我递交的材料不符合规定,只能帮我朝上报试试。”陈先生在等待了一个多月后却被告知,不能按照自燃损失险来赔,只能走车辆损失险的途径。
“走车辆损失险,那我真是损失大了,只赔3万多,这不是太坑人了吗?”陈先生告诉记者,之前阳光保险的工作人员确实联系过他几次,不是因为自己的时间和他们规定的时间“对不上号”,就是双方在电话里直接谈崩了,如今自己实在是无可奈何了。
●保险公司:
没有消防部门认定书
不能按自燃险理赔
随后,记者陪同陈先生一起来到了阳光保险公司。理赔服务部员工朱欢娣告诉陈先生,领导出去处理事故了,可以按照之前谈好的条件来办,如果他有什么不满意,也可以直接和公司领导联系,也可以去走法律途径。在陈先生多番要求下,另一位始终不愿意透露姓名的经理出面,向陈先生解释了其中的原委。
这位经理向陈先生解释称,陈先生的车辆燃烧报废,提交上来的材料中,并没有消防部门出具的事故认定书证明车辆是自燃,因此肯定不能按照自燃险来理赔。如果按照损失险来赔的话,陈先生投保时,保险金额是十万元,但当时帕萨特的市价是十八万元,投保的比例显然不足,所以按照其中比例,再加折旧率来计算,赔下来应该是三万元左右。
陈先生对此也表示很无奈,他说,南京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高速公路七大队已经开出了车辆自燃的证明,自己也前后跑了两遍南京市公安消防局六合区大队某中队,但该中队不愿意出具自燃认定书,只是在自己第二次去的时候开出了一份证明,证明了火灾事故的发生。
经过一个上午的协商,最后这位经理找出了类似的认定书给陈先生作为范本,但陈先生还得去南京市六合区消防部门开出这份认定书。
●律师:
这是加重被保险人的义务
随后,记者采访了律师徐星宇,徐星宇指出,被保险人只要从法律层面上证明有自燃的事实发生即可,并不一定需要开出保险人指定部门的认定书。如果保险人将此类条款加在投保的格式条款中,明显就属于加重被保险人的义务,是霸王条款,可视为无效。
“陈先生只要证明了自燃事实的发生就可以了,没必要再去找他们指定的部门开认定书。在必要的时候,可以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徐律师说。
晚报记者 马超 实习生 安子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