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民张女士去年11月到位于健康东路上的永辉超市当服务员。今年6月,她向超市提出辞职,但却被告知,必须交纳110元服装费,否则无法办理辞职手续。虽然认为不合理,但张女士急于办理辞职手续,还是交了这笔费用。近日,张女士向记者抱怨自己遇到的这件窝心事,她认为超市的做法不合理。
8月12日,就张女士的质疑,记者咨询了清河区劳动监察大队。一位工作人员表示,2008年新颁布的《劳动合同法》第九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该工作人员说,“其他名义”一般是以保证金、抵押金、培训费、服装费、纪律违约金等形式收取费用,属违法行为。劳动者可以拒绝交纳或向相关部门提出申诉。
记者随后又和张女士一起来到的永辉超市。超市一位工作人员表示,这可能是他们工作存在疏忽导致,对于给张女士造成的麻烦表示歉意,并当场将110元退还给张女士。 社区记者 金海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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