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9日下午3点41分,淮阴区法院第三法庭内梁振倾倒废酸一案正式开庭,台下台上三台摄像机立即对准了这个41岁的男子,台下旁听席上媒体记者比到场的该男子的家人还要多,如果罪名成立,梁振极可能成为今年6月8日最高两院出台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新司法解释后淮安被判“污染环境罪”的第一人。
●16吨废酸造成环境污染损失326万
2012年3月26日,淮阴区公安分局治安大队接到区环保局移交案件线索,淮安一热力公司位于盐河风光带地下的热力管道被他人非法倾倒的酸类污染物腐蚀损坏,经济损失巨大。经查明,2011年3月以来,洪泽一钢管有限公司违反环保规定,擅自关闭公司内工业废酸处置装置,在未向当地环保部门报告的情况下,违反规定,将本公司产生的危险废酸以每吨70元价格交由无危险废物处置经营许可证的淮安一助剂厂负责人梁振处置。至案发梁振擅自处理800余吨废酸,经查明有16吨废酸倾倒在了王营镇盐河风光带淮安某热力公司管道附近,造成严重污染事故。
2012年9月17日,江苏省环境科学学会对非法倾倒废酸事件环境污染损害技术鉴定报告结论认定:淮海路盐河南岸300米处供热管道蒸汽泄漏与此次事件非法倾倒的废酸存在直接因果关系,评估此次事件造成腐蚀管道损失为67.67万元,倾倒场地附近土壤环境污染损失值为258.7万元,即梁振安排人员倾倒废酸造成环境污染损害费用总计为326.37万元。
●被告承认倾倒16吨废酸,但对326万损失存异议
在公诉人读完起诉书后,梁振对于自己安排人员倾倒16吨废酸的事实表示没有意见,对于江苏省环境科学学会的污染鉴定报告也没有意见,但对于326万存有异议。
在庭审中,他列举了四点异议。第一点异议,他倾倒的地点地势南高北低,自己倾倒在西北角,鉴定的东南等位置的污染不是自己造成,因为水不可能往高处流,且自己倾倒的地方是60年代的老化工厂,本身该地点土壤就有污染;第二点异议,他在被刑事拘留后,家人和热力公司沟通过,其实在他未倾倒之前,管道维修人员铺设管道时就发现了该处土壤有问题,之前还维修过一次;第三点异议,他倾倒的地点原先就是个小化工厂,2005年后被私人承包,就是用来盛放硫酸、盐酸的,原先池子里面已有几百吨,自己只有16吨,怎么能说这里土质污染全是自己造成的?最后一点,梁振指出,污染环境罪司法解释是最高两院今年6月才出台的,而自己倾倒废酸是在2011年,他觉得自己的行为不适用6月新出台的司法解释。
梁振的辩护人也指出,梁振之所以将16吨废酸运到该处倾倒,是由于该废厂房承包人打电话让他送去的,对方需要这批15%浓度废硫酸和自己高浓度硫酸勾兑成40%硫酸销售,但由于储存硫酸的水池已满,才倒在了旁边的地上。
●庭审激烈争论 “无罪”还是“污染环境罪”?
案件审理了一个小时后,公诉人和被告人双方争论的焦点主要集中在了两点上,一是326万元损失是否就是由梁振造成的,二是该案是否适用最新司法解释,该判为污染环境罪,双方也展开了激烈的辩论。
公诉人指出,在鉴定报告中指出16吨的废酸是可以造成这么大的损失的,而最新的司法解释是倾倒3吨以上就可以判为“污染环境罪”。且鉴定报告也指出该处土壤污染与其倾倒废酸有直接因果关系。
但梁振随后表示,“鉴定报告仅仅能证明16吨废酸能造成多大的损失,但并未能证明污染全是由我造成的,也证明不了管道的损失与自己有直接联系。”此后,他还表示自己当时让工人倾倒时并没想那么多,那里本来就是一个废工厂,要是知道会犯罪他一定不会这么做。而其辩护律师也指出,“既然不能证明后果是由其造成,就应该疑罪从无,应认定其无罪。而倾倒时间若为2011年5月1日刑法修正之前,在5月1日之前,是没有‘污染环境罪’的,那么就连犯罪都谈不上。”
两个小时激烈的争论结束后,梁振作了最后的陈述,他表示自己已经认识到了自己的行为是不对的,自己经营小化工厂对环境污染一直没有认识,恳请法院从宽处理。
记者从法官处了解到,倾倒16吨废酸造成326万损失,属后果特别严重,如果梁振被定为“污染环境罪”,他将会被判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梁振是否会被判“污染环境罪”,法庭表示将择日宣判。(文中人物为化名)
晚报记者 王磊 通讯员 谢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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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染环境罪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罪名做出补充规定,取消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罪名,改为“污染环境罪”,从2011年5月1日起施行。该罪具体的内容包括“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为依法惩治有关环境污染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2013年6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81次会议、2013年6月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7次会议通过,出台了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新司法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