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8月底的一天,李大姐和丈夫到市区一家在建楼盘看房。为了实地看一下房子怎么样,在售楼员的带领下,两个人乘电梯到一栋楼的16楼了解房型。看完房之后,售楼员却领着两人从楼梯步行下楼。因为楼梯上没有扶手,楼道内光线昏暗,李大姐不慎摔倒,造成左腿骨折。李大姐花去两万多元医疗费用。
李大姐要求开发商承担医疗费用,遭到拒绝。开发商认为,看房时,售楼员已经讲解过安全注意事项,而当时李大姐穿的是高跟鞋,开发商认为,责任在其自身,所以拒绝赔偿。李大姐只好将开发商告上法院。
法院一审认为,存在安全隐患的情况下,售楼员带李大姐从楼梯下楼,对她的摔伤负有主要责任。李大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自己行为的后果应该有所预见,对其摔伤负有次要责任。最终,法院判定开发商赔偿李大姐医疗费16000元。
法院宣判后,开发商一方不服,提出上诉,市中院重新审理此案后,维持了一审判决。
晚报记者 李吉华 通讯员 赵德刚 赵大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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