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个小伙伴一起去游泳,其中一个不幸溺水身亡,其家长将另外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告上法庭。近日,淮阴区法院审理了这起因结伴游泳同伴溺水而引起的赔偿案件。
原告赵某系溺水者张某的母亲。2012年8月的一天,张某的同学钱某、孙某、李某(三人与张某为初中同学,均系未成年人)打电话邀请张某一起去游泳,酷暑难耐,张某便与三位同学一起前往了淮阴区某农村的一个沟渠。四同学两两分组,分别以扔硬币的方式决定谁下水游泳。张某扔硬币输了,便下水游泳,因夏日灌溉水流湍急,结果不幸溺水身亡。钱某、孙某、李某不会游泳,在张某溺水的时候未实施救助。原告赵某失去了唯一的儿子,悲伤之下将钱某、孙某、李某及其法定代理人告上法庭。
法院审理后认为:法律只明确了成年人对未成年人有特定救助义务,没有规定未成年人对未成年人有特定救助义务。只要未成年人实施了与其心智相符的行为,就无需承担责任。从尽救助义务来说,无论是社会层面还是法律层面,在法律未赋予特定救助义务的情况下,并不提倡舍己救人,提倡的是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救人。对未成年人而言,没有法定救助同伴的义务,也就谈不上不履行救助义务就要承担相应的责任。故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晚报记者 王磊 通讯员 王圣宇 姚金花
编者语:未成年人没有特定救助义务,但是张某溺水死亡的原因明明是四个“小伙伴”打赌的结果(大家都不会游泳,却“邀请”张某游泳,本身就很可疑,如果公安深挖,也许会有未成年人谋杀案的嫌疑),因此其他三个“小伙伴”的监护人理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很显然法庭的判决非常牵强,不由得人们要展开联想。原告应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