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恋爱期间,男友送给我的礼物,现在分手了,男友又要回去。”谈及刚刚结束的一段恋情,市民王欢显得很是郁闷。
王欢四十出头,两个多月前,通过相亲认识了比她年纪大的赵光。“赵光文化程度不高,但工作较为稳定。”王欢说,两人刚开始接触的时候,赵光也给她许下了很好的期许,“以后你的孩子就是我的孩子。”
今年七夕节,赵光送给了王欢一个价值一万多元的铂金手镯,这让王欢很是感动,不过在接下来的交往中,王欢发现了她和赵光性格中的诸多差异,“有时候我工作忙,没有接到他电话,他会接连打,直到我接了为止。”因为性格等诸多原因,王欢逐渐冷落起赵光,赵光提出,要求王欢返还当初给自己买的手镯。“其实我当时也想主动还给他的,可他后来说了很多粗俗难听的话,让我越来越气愤。”王欢说,这手镯是他主动送给自己的,是你情我愿,也不是以结婚为目的送的“彩礼”,照理说,自己也有权不还。
“分手了,该不该返回男友的礼物?”,这个话题在本报官方微博上也引发热议,网友“秦文明_”认为,“当然合理啊”;网友“此女纸花痴兼吃货”认为,“合理,毕竟是一万多块的东西,又不是几千块钱的。”也有网友认为,“这是属于赠与,不应归还。”
淮安昊震翰律师事务所卞恒亮律师表示,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赠与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赠与合同成立、有效。赵光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自愿赠与王欢财物时,没有附义务或条件,(即没有明确是以长期建立恋爱关系、登记结婚为义务或条件。)双方建立赠与合同法律关系,赠与合同合法有效。赵光赠与王欢财产行为不属于双方生活在农村,按风俗习惯向女方下“彩礼”的情形。对赵光要求王欢返还赠与财产的纠纷,双方协商不成,赵光可行使撤销权,提起诉讼,但赵光要举证证明自己赠与王欢财产的行为,是受到王欢的欺诈、胁迫,而使自己违背真实意愿。如果不能举证证明,将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
卞律师也提醒大家,恋爱期间的男女要慎重赠与贵重物品,双方感情在达到谈婚论嫁或登记结婚时,可考虑赠与价值较大的财物。(文中人物为化名) 晚报记者 金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