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操作失误致7吨酒精爆燃

      昨日上午9点,淮阴区法院对2012年10月发生的一起火灾事故涉案人进行了审理。被告人李明、常瑞在无经营资质的情况下,因操作失误,导致近7吨纯工业酒精爆燃,引燃仓库内其它物品,造成650余万元的损失。在庭审中,两名被告对消防队施救方法是否得当提出质疑,一度引发激烈的争论。

                          

  ◆7吨酒精爆燃引发大火 

  造成直接经济损失650余万元

  2012年10月18日,李明以营利为目的,在明知自己无经营易燃品资质的情况下,购买7.32吨工业酒精,当天销售约540公斤,剩余的存放在淮阴区一仓库内。

  2012年10月21日上午,李明以存放酒精的桶不干净为由,请常瑞帮忙涮桶及手动酒精倒灌,当天中午,因手灌太慢,二人便租用水泵进行倒灌。下午17时,在倒灌作业中因操作不规范,酒精爆燃致常瑞受伤并迅速引发大火。李明随即打电话报警,常瑞因受伤被送往医院救治。消防队员赶到紧急灭火,直至晚上11点,大火才基本被扑灭,但因火势太大,导致多家单位存放在该仓库的物品被烧毁。经鉴定,火灾造成各项损失约650余万元,以及多家公司及个人重大经济损失。

  经淮阴区公安消防大队事故调查,事故起因为李明在倒灌作业中拔水泵电源插头时,产生电火花导致酒精蒸气发生爆燃,引燃仓库内其它物品。庭审中,李明和常瑞对于起诉书中的指控事实,均不表异议。

  ◆被告方对消防队员

  灭火方式提出质疑

  李明今年49岁,头发已经半白,他对火灾造成的650多万的损失,似乎不以为然。他说:“对这650多万,我不否认但也不肯定。”他的辩护律师提出,“虽然有单位提供进货单等证据证明当时仓库存放的物品,但只是反映进货情况,并不能说明当时货物全在仓库里。”随后公诉人指出,在调查中,按所有受害者陈述的损失,其实共有2400余万元的货物,之所以只认定650多万,是因为这些货物全部都由第三方证明,是可以确定的。其它没有第三方证明的损失,全部列入‘重大经济损失’中,并未计算在内,所以这650万是没有异议的。

  随后,李明当庭提出两个质疑,一是他在通讯公司打印单中显示报警时间为17:14,而消防大队在报告中的接警时间却为17:10,他认为消防大队没有实事求是。二是消防大队在事故调查报告中指出,消防队员赶到时,火灾已经无法控制。他说,“当时火是可以控制的,仓库还没有全部烧起来,我还进出仓库3次,怎么可能大到无法控制?”李明似乎是有备而来,说话也越来越大声,“消防队赶到后,我告诉他们是仓库内酒精着火了,可他们却没有采取泡沫灭火的方式,而是以水灭火,小学生都知道酒精着火不能用水,如果不是消防队用水灭火,后面的损失也不会这么大!”李明的律师还提出,出具事故调查报告的和施救的都是消防队,是否存在避重就轻、没有实事求是的情况也值得商榷。常瑞的律师对消防队用水来灭着火的酒精也提出质疑。

  随后,公诉人表示,报告中的接警时间是网上统一平台生成,在这方面主要要看时间段而不是时间点,消防队在接警后多久赶到现场这才是关键。而对于用水灭着火酒精是否得当,他说,“连小学生都懂的常识,专业的消防队员不可能不懂。他们是根据火灾现场的情况来判断,用水灭火比用泡沫效果更好,这一点没有问题。”而对于消防队是否存在避重就轻和不实事求是,公诉方表示会调查,如果没有确实的证据,法庭将不予采信。

  常瑞今年48岁,他说自己是去李明处帮忙涮桶,李明临时让他帮忙倒灌酒精。他也是帮朋友忙,不赚一分钱。对于李明无经营易燃品资质,他表示自己完全不知情,自己做的所有事,都是李明让他做的,没想到造成了这么大的事故。

  随后的法庭辩论阶段,李明依然对消防队用水灭火耿耿于怀,“对于引起大火我认罪,火灾确实是我引起的,但对于造成的损失我不承认。我觉得消防队才应该负主要责任!”两人的辩护律师也一致认为,消防队灭火存在过失,希望法庭在量刑时考虑。

  ◆无经营易燃品资质

  是由于“办理手续太繁琐”

  在最后的陈述阶段,李明说,他以前坐过牢,现在还在假释期间,他从牢里出来找不到工作,向朋友借钱做酒精生意。“我也想去办理资质手续,但到了审批中心发现太繁琐,要办的手续太多,时间太长,我没有经济来源,我要生活,所以才在没资质的情况下卖酒精,我也没有办法。我知道自己这次肯定要坐牢了,我会在牢里好好学习消防知识,出来后,会向周围人宣传消防安全。”

  庭审结束,李明被法警带走。常瑞由于属从犯,被取保候审。本案将择日宣判。

  (文中人物为化名)

  晚报记者 王磊 通讯员 李长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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