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10月19日,家住淮阴区的张某外出有事,忘记锁好院门,其饲养的藏獒挣脱绳索跑到街上咬伤路边正在候车的李某,致使李某右面部及右前臂受伤。李某住院治疗,期间共花去医疗费6000余元。事后,双方就赔偿事宜协商未果,李某为此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张某赔偿其损失6000余元。
庭审中,张某辩称,他已将藏獒拴好,已经尽到管理义务,藏獒是自己挣脱绳索跑到路上伤人的,与自己无关,因此无需承担任何责任。张某的观点并未得到法官认可,最终,法院判决张某赔偿李某医疗费等损失6000余元。法官也提醒广大市民,市民在享受宠物带来快乐的同时,也要妥善管理好自己的宠物,以免引发争端给自己带来不必要的麻烦,那样恐怕就得不偿失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七十八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因此本案中,张某虽然看似无辜,却仍应承担藏獒致人损害带来的赔偿责任。 晚报记者 王磊 通讯员 李伟 左嫣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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