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 杨丹丹 通讯员 袁昕明
今年85岁高龄的孙某在其独生子严华因病去世后由两个孙子赡养,直至2012年发生赡养纠纷。协商未果后,孙某将两个孙子告上了法庭。日前,此案经洪泽人民法院主持调解达成赡养协议。
孙某老伴去世早,独生儿子严华1997年因病去世后,孙某由两个孙子严大明、严小明赡养。严大明和孙某住在同一个村,严小明住在隔壁村,两人商量由严大明负责赡养奶奶,严小明每月付给严大明一定的赡养费用。但是2012年开始,严小明不再支付孙某的赡养费,理由是自己生活也不宽裕。严小明和严大明自此发生赡养纠纷,后经镇矛盾调解委员会调解,双方达成赡养协议:严小明每月付300元给孙某,严大明负责赡养奶奶直至临终。不过,严小明未能履行协议,严大明虽然让孙某住在自己家,但因为严小明不付赡养费,严大明对孙某不冷不热,导致孙某生活困难。
孙某年老体弱,生活不能完全自理,又无经济来源,每月仅靠几十元的低保和邻居的帮扶度日。无奈之下,孙某诉至法院,状告两个孙子,请求法院判令两孙子承担赡养义务,尽到赡养责任,并要求严小明补足原协议约定的赡养费共计3600元,之后两孙子轮流赡养孙某,每月共同支付其赡养费1000元。
在法院主持调解下,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严大明、严小明一致同意赡养孙某,孙某所需生活费、医药费等费用由两人平均分摊。
链接>> 孙子女有赡养祖父母义务吗?
《婚姻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
本案中,主审法官指出,孙奶奶只有一个儿子且已经死亡,所以赡养她的义务就落到了两个孙子身上。只要两个孙子有赡养能力,就有义务赡养孙奶奶。如果孙奶奶还有其他儿女,那么,她的儿女就是第一顺序的赡养人,孙子孙女是第二顺序赡养人,孙奶奶应由其他儿女来赡养;如果其他儿女没有赡养能力,则由有赡养能力的孙子孙女赡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