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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划痕引发交通死亡事故 交警认定司机无责,法院判赔39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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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江苏网1月12日讯小小划痕引发爆胎事故,并最终导致一人死亡。日前,盱眙法院开庭审理一起爆胎事故引发的意外人身伤害案件。悲剧发生后, 死者家属向相关责任方及保险公司索赔108万元,然而对方却只愿意承担一两万元的费用。金额悬殊这么大,双方到底有什么样的分歧?

  江南时报记者纪树霞通讯员吉雷

  案情>>>

  小小划痕引发重大交通事故男子死亡索赔108万元

  2014年6月23日,泗洪人李定娇向朋友刘威借用一辆小型货车。当他行驶至新扬淮高速公路盱眙段境内时,货车前轮突然爆胎,车身猛抖起来,小 货车随即向右打滑,碰到护栏上又弹了回来,紧跟小货车右侧行驶的一辆半拖挂卡车,因避让不及碰撞到小货车,瞬间翻出路面。事故中,李定娇只是受了点轻伤, 可半拖挂卡车司机陈献伟却当场身亡。

  盱眙高速四大队在调查这起事故时发现,小货车在事发前,左前轮上有明显划痕,而这个划痕就是导致爆胎的主要原因。由于不存在人为故意,所以警方 认定事故双方均无责任。商谈相关赔偿事宜时,陈献伟的家属表示,陈献伟系正常驾驶,不存在任何过错,如今因交通事故死亡,如果得不到合理赔偿,于情于法都 说不过去。2014年8月,陈家人一纸诉状将事故责任方和车辆保险公司一起告上法庭,索赔死亡赔偿金等各项费用108万元。

  庭审时,死者家属表示,陈献伟的死亡与李定娇驾驶的小货车爆胎有直接因果关系,所以李定娇应按照民法侵权行为进行赔偿。对此,李定娇认为,既然交警部门认定自己无过错,那就不需要赔偿。“更何况我在事发后已经给过死者家属2万元了。”

  对此,一些法律界人士认为,当事双方拿到的是一份无责任的事故认定,但这并不意味着李定娇什么责任都不需要担负,如若这样,陈献伟的权益将无法得到保障。这起案件比较合适的处理办法,就是按照民法通则的公平原则协调解决。

  判决>>>

  法院认定无责不代表不用赔判决驾驶人赔偿39万余元

  盱眙法院审理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 公司在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可是,因为这种案件比较特殊,在全 国范围内没有一个固定的模式,是按照有责任赔偿还是无责任赔偿,包括江苏省各个地区法院的做法都不统一。

  该事故中,陈献伟驾车正常行驶,对事故的发生没有过错,不应承担责任;李定娇驾驶机动车未尽合理检查、检测义务,最终导致陈献伟当场死亡,有一 定责任;刘威作为车主,对车辆亦负有检测、检查、维护等义务。最终,根据双方过错程度,法院酌定被告李定娇承担本案80%的赔偿责任,车主刘威承担20% 责任。庭审时,被告财保公司称交警部门认定陈献伟及李定娇均无责任,所以保险公司在事故中仅在交强险无责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对此,法院认为,机动车交通 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指向的对象应当是在道路上行驶的车辆,事故发生时的对象应是包括车辆及驾驶人员在内的一个整体,而非驾驶人个人。本起事故系李定娇驾驶的 车辆爆胎所致,事故发生时的车辆及驾驶人员,应当是与陈献伟死亡存在因果关系。因此,财保公司的承保对象在本起事故中应当承担全部责任。最终,法院认定陈 献伟因本起事故共产生损失91万余元,财保公司赔偿各项损失合计42万元,余款493853.5元由李定娇按责承担39万余元,刘威按责承担近1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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