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有媒体报道称,国庆加班工资不兑现情况普遍。节前,晚报报道,八天长假淮安市加班工资,市直最少1020元,县区880元。如今八天长假已过,淮安市加班工资情况如何?加班工资计算过程中,又有哪些需要注意的呢?
为留人,私营企业执行情况好转
在市人社部门,记者了解到,私营企业法定假日的加班工资发放情况还不错。“网上有报道称,加班工资发放不到位的企业主要是私营企业。从我们最近的案例分析,私营企业的确是执行不到位的‘大户’,但是并不是想象中的那样严重。”工作人员称。
据工作人员介绍,这个问题总体来讲在好转,虽然也还存在,不过特别在有一些企业,经济效益不太好的企业里面,这几年总的情况在逐步好转。这些年企业的法治意识在逐步增强,包括我们劳动者的自我权益意识也在增强。
除了劳动者的法治意识逐渐增强外,情况有所好转也与市场的迫切要求相关。相关工资待遇不兑现,往往留不住工人。这种市场要求客观上迫使一些企业老板也转变自己观念,改变管理模式。
“特殊”工种加班工资如何发放?
那么,在加班工资发放过程中,又有哪些需要注意的呢?工作人员告诉记者,近年来的案例表明,计件工和实行特殊工作时间人员的加班工资是争议的焦点。
“目前,江苏省的规定是:实行计件工资制的,用人单位确定、调整劳动定额或计件报酬标准应当遵循科学合理的原则;确定、调整的劳动定额应当使本单位同岗位百分之九十以上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能够完成。因此,在执行过程中,要注意三点。第一,如果劳动者在8小时以内没有完成定额任务,延长工作时间去完成的,不属于加班,不应计发加班费;第二,劳动者在8小时以内超额完成了任务,超额部分也不属于加班成果,不应计发加班费,而应以正常计件单价计算报酬;第三,劳动者在8小时内完成了定额任务,单位又在8小时以外安排延长工作时间的,属于加班,此期间完成的产品应按加班费计发,即分别按照不低于本人法定工作时间计件单价的150%、200%、300%支付。可见,劳动定额如何确定非常关键。”工作人员说。
就实行特殊工作时间人员的加班工资问题,劳动仲裁的工作人员介绍说,一些外勤人员、推销人员、港口装卸工、非生产性值班人员如门卫等工作时间安排较为特殊的职工,他们的工作时间无法按照标准工作时间衡量。对于这类职工,企业应当向劳动行政部门申请,经审批对他们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人员不执行加班工资的规定。
如果未经审批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则企业仍应支付超过法定工作时间部分的加班工资,但鉴于公平合理的原则,这些岗位虽需履行工作职责但并非一直处于工作状态的特点,企业可以与劳动者约定将工作间隙的休息时间折算成一定的有效工作时间,如无约定,则休息时间仍应全部计算为工作时间。“比如折算下来实际有效工作时间为10小时,那么加班时间就是2小时,加班工资计算公式就是,(月工资/21.75/8)*150%*(10小时-8小时)。”工作人员说。
晚报记者 何渊 通讯员 沈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