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阎某是一家公司员工。一个月前,与公司发生争执。经街道调解组织调解,彼此达成书面调解协议,阎某和公司、调解员、调解组织均已签名或者盖章。阎某不知这一途径确认的调解协议,是否有法律效力,能否在今后发生同样纠纷时直接请求有关部门执行该调解协议?
评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立健全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的若干意见》规定:“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的调解组织调解达成的劳动争议调解协议,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经调解员签名并加盖调解组织印章后生效,对双方当事人具有合同约束力,当事人应当履行。双方当事人可以不经仲裁程序,根据本意见关于司法确认的规定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确认调解协议效力。”“人民法院依法审查后,决定是否确认调解协议的效力。确认调解协议效力的决定送达双方当事人后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其中的“调解组织”包括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依法设立的基层人民调解组织、在乡镇、街道设立的具有劳动争议调解职能的组织。本案情形完全与之吻合,阎某完全可以通过该途径实现自身目的。方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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