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淮城 林 勇
劳动合同与劳务合同是两类不同性质合同。劳动合同所产生的是劳动法律关系,受劳动法规范调整,劳务合同所产生的是民事法律关系,受《合同法》规范调整。由于两者适用法律不同,所产生的法律后果,即法律上的权利义务也有显著差别。诸如:劳动法有关未签劳动合同应付双倍工资,节日加班工资是正常工资三倍,解除合同应支付经济补偿金,职工应参加社会保险等规定,均不适用于劳务合同所产生的劳务关系。如何界定劳动合同和劳务合同,我们可以从两者的基本内涵及法律特征方面加以区别。
一、劳动合同基本概念: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定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劳动合同的法律特征:(1)劳动合同的主体具有特定性,一方是用人单位指企业、个体工商户、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另一方是年满16周岁以上、有劳动能力的劳动者。(2)劳动合同双方具有从属关系,劳动者享受本单位职工权利,同时接受单位各项规章制度管理,只能以单位名义从事生产经营活动。(3)劳动合同是双方有偿合同,劳动者提供劳动,单位支付报酬。(4)劳动合同内容的法定性,劳动合同主要条款法律有明确规定,其内容不得违反法律规定。(5)劳动合同具有第三人物质性,职工亲属在一定条件下享有物质帮助权,如住房补贴、生育及工伤,死亡等物质帮助等;(6)劳动合同是要式合同,建立劳动关系双方必须签订书面合同。
二、劳务合同基本概念:劳务合同是当事人约定在确定或不确定期限内,一方向他方提供劳务、服务,他方给付报酬的合同。劳务合同法律特征:(1)劳务合同主体具有广泛性、平等性,法人组织之间、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都有可以签订劳务合同,且双方地位平等,依据《合同法》公平原则进行;(2)劳务合同标的的特殊性,劳务合同的标的可是提供活劳动,也可是服务、运输、加工、承揽等;(3)劳务合同内容的任意性,除法律禁止外,当事人可自由意志决定合同内容及条款;(4)劳务合同是双方不要式合同,一方必须提供劳务、一方必须支付报酬,但除法律规定外可不签订书面合同。
(江苏群汇律师事务所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