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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春,幼儿园按新标准收费

      ■昨天,记者从有关部门了解到,我市从2013年春季学期起,对市区公办幼儿园保育教育费(以下简称保教费)分等级的政府指导价收费标准作适当调整。其中有午休的日托幼儿园每生学期保教费中准收费标准调整为:省优质园由1890元调整为2300元,市优质园由1150元调整为1600元,合格园由900元调整为1100元,民办幼儿园收费标准自行定价并继续实行备案管理。此外,新出台的《幼儿园收费管理实施细则》还对部分幼儿园收费项目进行了规范,根据国家、省办法的规定和要求,对现实中存在的乱收费行为作出了“五个不得”的规定。本次调整有效期为5年。

                         

  调整内容

  □公办幼儿园保教费分等级执行政府指导价

  根据《实施细则》,市区公办幼儿园保教费实行政府指导价,执行按类定级收费标准:其中,有午休的日托幼儿园每生学期保教费中准收费标准调整为:省优质园2300元,市优质园1600元,合格园1100元;无午休日托幼儿园的保教费标准按同等级有午休日托园收费标准的85%确定。各等级幼儿园可根据其区域位置、生源状况和保育教育成本等情况上下浮动,但上浮幅度最高不得超过15%,下浮不限。需要上浮收费标准的幼儿园须报价格、财政、教育主管部门核准。无财政拨款的公办幼儿园保教费收费标准,经本级财政部门审核、价格主管部门批准,可在同等级公办幼儿园保教费收费标准基础上上浮,上浮幅度最高不超过20%。

  此外,公办幼儿园举办托班,为未满3周岁幼儿提供保育教育服务的,收费标准可以在其3周岁及以上对应等级的日托班保教费标准基础上上浮,上浮幅度最高不超过10%。寒、暑假期间幼儿园根据家长的需要,为幼儿提供保育教育服务的,保教费标准可以上浮,上浮幅度最高不超过30%。

      □民办幼儿园保教费继续实行备案管理

  民办幼儿园的保教费标准按照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原则,由幼儿园根据保育教育成本自行确定,但应当在执行前15日按照统一格式和要求,报当地教育、价格主管部门备案并公示后执行,且在备案执行后2年内保持稳定。 

  据了解,近年来,我市依靠社会各方面力量,多渠道、多形式地发展学前教育,涌现出一批办园条件优良、保教质量和社会效益较好的民办幼儿园,既有效弥补了公办教育资源的不足,又满足了家长和社会不同层次的需求,有力地推动了我市学前教育事业发展。但一些幼儿园收费项目繁多、变相强制收费或随意提高收费标准等乱收费现象时有发生,群众对此反映强烈。2011年市政府出台了的《关于加快学前教育发展的意见》,明确要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其他相关部门加强幼儿园收费管理,对民办幼儿园收费实施备案管理。此次出台的实施细则细化了收费备案的程序和要求,强化了管理部门的责任和义务,将使全市民办幼儿园收费备案工作有章可循,统一规范,既有利于维护民办幼儿教育的环境和秩序,又能加强对民办幼儿园收费的督促和约束。

      调整背景

  ○办园成本上升 捐资助学事件时有发生

  学前教育是基础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属于非义务教育,目前淮安执行的仍是家庭和财政共同分担的经费机制。物价局出示的成本监理显示,2010年市机关和新星幼儿园年生均公用费用支出1440元,比定价基期2003-2005年的725元净增加715元,上升了98.62%。这主要是生均保育教育用品费、维修费、教师培训费两园平均分别比2005年增加了370元、131元、93元,增幅为130.74%、59.82%、175.47%。

  除各类用品费、维修费、教师培训费上涨外,幼师工资低也成为调整的一大主因。据统计2011年全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的年平均工资36982元,比2005年1.41万元增长了162.4%。而2011年机关、新星两园平均的年人均工资性支出25506元、增幅88.95%,比社会平均工资低了11476元,增长幅度低了73个百分点。2011年两园聘用教师、保育员的年人均工资仅为1.79万元,每月不到1500元,“一金五险”尚未按规定足额交纳。“只有提升幼师待遇,稳定教师队伍才能完善和发展学前教育。”市教育局工作人员告诉记者。

  事实上,除各项成本上升致收费政策调整迫在眉睫之外,通过制定规范来约束幼儿园乱收费行为也是其重要目的之一。物价局工作人员告诉记者,学前儿童入园“选优难,择园贵”的问题,已引起社会各界高度关注。由于成本大幅上升的压力,我市部分幼儿园收费不规范的问题在名优园中时有发生,与入园挂钩的捐资助学收入成为名优幼儿园的重要收入来源。为加强幼儿园收费管理,促进学前教育又好又快、健康有序发展,市物价局、教育局、财政局联合制定出台了《淮安市幼儿园收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调整原则

  □《实施细则》对乱收费行为发布“五个不得”禁令

  《实施细则》根据国家、省办法的规定和要求,对现实中存在的乱收费行为作出了“五个不得”的规定:幼儿园不得在保教费外以开办实验班、特色班、兴趣班、课后培训班、亲子班等特色教育为名向幼儿家长收取费用;不得收取与入园挂钩的捐资助学费、赞助费、建园费、教育成本补偿费等费用;不得收取书本费;不得以推销或者变相推销玩教具、图书、被褥、服装等方式谋取利益;开展短期早教保育教育服务的公办幼儿园,不得在正常办园时间开展短期早教培训而影响在园幼儿的教育教学活动,不得强制幼儿及其家长参加短期早教培训,并作为入园的前提条件。

      □明确公办幼儿园服务性收费、代收费

  《意见》规定,公办幼儿园服务性收费、代收费,应当遵循“确有必要、家长自愿、据实收取、及时结算、定期公布”的原则,不得与保教费合并收取。必要时,价格和财政主管部门可以对公办幼儿园伙食费和托管费两项服务性收费实行最高限价。

  幼儿园伙食费标准由幼儿园根据核算的成本、征求幼儿家长委员会或家长代表意见后确定并予以公示,按幼儿在园天数计收费用。幼儿园食堂成本支出项目和核算办法参照《江苏省教育厅、财政厅关于加强中小学食堂财务管理的意见》(苏教财〔2010〕108号)有关规定执行。幼儿园应按月对食堂收支进行结算,向幼儿家长公布,学期末(含转、退园幼儿在离园时)将结余部分全部退还幼儿家长。

  公办幼儿园托管费,是幼儿园接受家长委托,非保教时间(保教时间周一至周五每日不少于8小时)向幼儿提供托管服务收取的费用。托管费可按规定的对应等级日托班保教费标准和与家长约定的托管时间(小时)计定收费标准,仅限全日制幼儿园收取。

  公办幼儿园代收费标准,由幼儿园按集中代购的被褥、洗漱用品等生活用品的实际购进价计定,报价格主管部门备案并公示后,即时发生即时收取。

      调整落实

  ○三部门联合监督 确保《实施细则》落实

  为确保《实施细则》的落实,近期,物价、财政、教育三部门将采取多项措施,对幼儿园收费进行管理,各级价格监管部门对不按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收费的,或违反规定巧立名目乱收费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严肃查处;督促幼儿园依法经营,建立健全收费管理制度,自觉执行国家和省、市制定的幼儿园保育教育收费政策。对不按规定备案收费标准或未严格按照备案标准执行的民办幼儿园,价格主管部门将进行约谈并限期整改,对逾期不整改或未达到整改要求的,教育主管部门将给予年检“不合格”处理。同时,加强社会监督,进一步畅通“12358”举报电话,及时受理群众的投诉举报,维护群众合法权益。各级教育主管部门将加强对幼儿园办园行为的监督检查和经费使用的管理,严禁收取与入学挂钩的捐资助学款,一经查实,坚决予以清退并对相关责任人问责。各级财政主管部门将重点对挤占挪用保育教育费收入、不按规定使用票据等违规行为进行整治查处。三部门查处的典型案件将公开曝光。

  晚报记者 肖秀丽

  通讯员 洪永明 严定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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