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讯员 王润民 杨颖
《淮安市城乡规划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已于2012年11月13日经淮安市人民政府第七届第六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将于2013年2月1日施行。
《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充分结合本市实际,着重体现城乡统筹、以人为本、分类指导的原则。《规定》的亮点体现在,强调加强乡镇规划管理,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在有条件的乡、镇设立派出机构,以方便乡镇建设单位和个人办理相关规划手续;对富有历史、生态、建筑等特色的村庄,要求采取措施加以充分保护;注重城市色彩设计,突出对优秀历史建筑的保护,彰显城市特色;实行阳光规划,建立健全城乡规划公众参与制度和社会监督制度,保障城市规划的科学制定和顺利实施。
《规定》的颁布施行,为我市城乡规划的制定、修改及实施管理提供了指导和依据。《规定》共分为总则、城乡规划的制定和修改、城乡规划的实施、监督检查、法律责任等六章共五十二条。《规定》的全文已在淮安市人民政府网站、淮安市规划局网站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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