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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安市规范企业用工社保行为

      昨日,淮安市为期一个半月的用人单位遵守劳动用工和社会保险法律法规情况专项检查结束。针对检查中出现的问题,本次检查共责令用人单位补签劳动合同2906份,查处违反最低工资规定,拖欠劳动者工资案件120件,涉及金额200余万元,督促企业补缴社会保险近140万元。在检查中工作人员发现,不少企业以员工流动性大、缺乏参保意识等为由,不与劳动者签订正式劳动合同,损害了劳动者的利益。

  “重点”企业重点查

  据了解,本次主要检查招用农民工较多的建筑、制造、住宿餐饮企业、其他中小型劳动密集型企业和个体经济组织,以及近期出现生产经营困难、破产重整、经营方式或规模重大调整、关停并转、异地搬迁等情况的企业。

  “这些企业因为经营情况不佳或者行业特点所致,往往在执行劳动合同、社保参保方面不到位,容易对员工的合法权益造成伤害。”工作人员称。

  检查内容主要围绕劳务派遣领域中劳动合同期限、劳务派遣协议内容、“三性”岗位、同工同酬以及参加社会保险等方面;对《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修订)中新规定和新明确的劳动合同订立(续订)、终止和解除的程序情况,对夏季高温津贴支付情况、顶岗实习学生劳动权益保护情况等。

  所谓“理由”不成立

  在检查中,工作人员发现,部分行业,因为人员流动性较大,劳动合同签订存在着推、拖、等、看的情况。流动性大,也成为行业从业者的一个借口。工作人员告诉记者,因为行业人员流动性大,部分企业认为签订劳动合同后,办理劳动关系解除和社会保险人员增减手续麻烦,对签订劳动合同有抵触情绪。

  “的确存在这样的情况,合同签完了,员工却流动到别家企业去了。所以,人员流动性较大的企业,往往也以此为借口。有的开出3个月的试用期,过后才肯签合同。实际上,依照法律,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1个月内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且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工作人员表示。

  此外,也存在企业缺乏参保意识的情况。这些企业没有遵守社会保险法的相关规定,不依法给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部分企业以员工不愿意参保,写申请书主动要求不缴纳社会保险为由,推诿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

  “有的企业将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以补贴的形式与工资一并发放给职工本人,在检查中就辩称让员工自己参保。而根据法律规定,缴费单位应在规定的期限内按月缴纳社会保险费,并依法履行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的义务。只要职工在单位上班,单位应当就应当给员工参保。”工作人员称。

  让员工自己参保,实际上是让员工以自由职业者身份参保。“省钱”,是企业对员工解释如此违法操作的原因,因为以自由职业者身份参保,缴费比例是20%,如果以企业员工身份参保,缴费比例是28%。而实际上,员工从企业拿到的社保补贴很少能达到应交的标准,因为员工很少主动参保,因此并不了解实际应该缴纳多少保险费。从表面上看,员工拿到手的钱多了,但实际上是少了,利益在无形中被损害了。(何渊 冯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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