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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班费折算有误,签字领取后也可反悔

      【案情】每逢节假日,李亚敏(化名)所在公司都要安排员工加班。在常人看来,公司也能执行《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按时支付加班费,但李亚敏始终弄不明白:每加班一日,加班费应当怎样计算?比如,去年中秋节期间,李亚敏共加班3天。她的月工资为4500元,3天所得加班费为900元(每日300元)。李亚敏领取签字后,问财务部领导这900元是怎样计算的?对方没好气地回答,公司历来都是这样发的,即使有误,签字领取等于默认,反悔也晚了!

  【评析】劳动者加班,用人单位支付加班费是法律强制性规定。无论李亚敏是否签字同意,也无论单位计算有误还是暗中打折,只要侵犯劳动者利益,李亚敏都有权要求补足加班费。李亚敏去年中秋节期间加班三天,其中一天是法定节假日,按规定加班费应是日工资的300%;另外两天双休日,按规定加班费应是日工资的200%。依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日工资计算方式为: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月计薪天数=(365天-104天)÷12月=21.75天。按李亚敏的月工资4500元来计算,应是4500÷21.75天,其日工资为:212.9元。按照休息日2倍加班费标准,李亚敏加班费为425.8元,按照法定节假日3倍加班费应为638.7元,所以,李亚敏去年中秋节期间三天累计加班费应为1064.5元。尽管李亚敏已签字领取,但若发现所领加班费数额与法律规定不符,企业方又拒绝补全差额,可以通过劳动保障监察或劳动仲裁等渠道维护自身权益。(■杨学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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