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晚报记者 王荣
■随着淮安建筑不断“长高”,越来越多的电梯投入使用。据统计,目前市区在用电梯达6600多台,其中公共场所电梯有1000多台。然而,电梯多了,故障也不少。34台电梯一个月发生105次故障,电梯门长期忽开忽关让人提心吊胆,200多名业主因电梯“罢工”被迫天天爬楼……没错,这些都是今年以来发生在我们身边的真人真事。
电梯故障频出,厂家、维保单位、物业服务公司责任难分清,最终业主“背黑锅”,“电梯病”已成为不少市民特别是高层住宅业主的一大困扰。昨日,记者从淮安质监局了解到,明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新《特种设备安全法》为根治“电梯病”开出了不少“良方”。
良方1:
安全责任主体更加明确
【对症】 市区某小区的电梯经常发生故障,业主们投诉不断。物业服务公司向电梯公司报修,维修人员却说是人为故障,不在保修范围内,得另外出钱。物业服务公司不愿意承担这部分费用,业主们也不愿多掏钱,并拒绝物业服务公司提出的动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建议。于是,谁也不愿担责任,电梯问题始终难以解决。
【下药】 “新《特种设备安全法》明确了安全责任主体。”淮安质监局有关专业人士介绍说,根据新法规定,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对其生产、经营、使用的特种设备安全负责。
“涉及小区电梯的安全责任主体尤其明确。”该人士说,根据新法,小区电梯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的,共有人可以委托物业服务单位或者其他管理人管理,受委托人履行使用单位的义务,承担相应责任。共有人未委托的,由共有人或者实际管理人履行管理义务,承担相应责任。“小区业主在与物业服务公司签订协议时,别忘了约定这一条。不过,物业服务公司也可以跟业主谈好条件再承担责任”。
良方2:
全程规范化管理可追溯
【对症】 某小区电梯出现故障,业主投诉至物业服务公司;物业公司去找开发商,被告知厂家负责;物业公司找到厂家,又被告知售后服务属于现任的维保单位。绕来绕去,问题迟迟难以解决。
【下药】 “新法将电梯的生产、经营、使用等环节全程纳入监管范畴,要求生产、经营、使用环节的相应单位为电梯建立完整的安全技术档案,设立可追溯制度。”该人士介绍说,这是指从电梯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一直到报废,每个环节都要做记录并保管,一旦发生问题,可追溯到源头。
具体来说,电梯出厂时,生产单位应当随附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等资料和文件。安装、改造、修理竣工后,电梯安装、改造、修理的施工单位应当在验收后30日内将相关技术资料和文件移交使用单位。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对电梯及安全附件等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自行检查,并作出记录。另外,电梯投入使用后,电梯制造单位应当对其制造的电梯的安全运行情况进行跟踪调查和了解,对电梯维护保养单位或使用单位在维护保养和安全运行方面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建议,并提供必要的技术帮助;发现电梯存在严重的事故隐患时,应及时告知电梯使用单位,并向监管部门报告。电梯制造单位对调查和了解的情况,应作出记录。
新法还确立了特种设备的报废制度。电梯到了年限就应该立刻更换、大修甚至报废。此外,新法第一次在电梯行业确立了缺陷召回制度,要求符合召回条件的,由企业主动召回;如果企业没有做到主动召回,政府部门有权强制召回。
良方3:
惩罚力度更大 震慑违法行为
【对症】 电梯维护保养单位的工作人员应持有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根据规定,在用电梯每年必须进行一次检验。维护保养单位每半个月应对电梯进行一次维护保养,更换易损件,使电梯的安全性能达标。而现实中,虽然淮安的电梯维保公司较多,但人员素质参差不齐。物业公司为了降低成本,很可能与费用低廉的维护保养公司签下合同,而后者常常在养护中偷工减料,甚至使用“无证人员”。
【下药】 “与电梯质量相比,使用单位的日常管理和维护保养单位的日常养护也许更重要。”该人士表示,新法对电梯维保单位和维保人员进行严格要求,要求电梯维护保养必须由电梯制造单位或者依照本法取得许可的安装、改造、修理单位进行;承担维护保养的作业人员必须经过专业培训,取得作业人员资格;维护保养过程应当严格执行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并落实现场防护措施,保证施工安全。同时,电梯的维护保养单位应当对其维护保养的电梯的安全性能负责;接到故障通知后,应当立即赶赴现场,并采取必要的应急救援措施。
“新法加大了对违法行为的惩罚力度。”该人士举例说,使用单位未对其使用的电梯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自行检查,或者未对其使用的电梯的安全附件等进行定期校验、检修,并作出记录的,处10000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使用单位使用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电梯的,责令停止使用,处30000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与原来相比,罚款上限提高了五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