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新闻网讯 (记者 王晨 通讯员 杨洁 闵亦婷)驾驶爱车到汽车维修厂进行维修保养,没成想保养后爱车竟突然起火,沭阳县的李女士就遇上了这么件倒霉事。不过值得庆幸的是,李女士将维修厂告上法庭后,经过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最终判决被告汽车维修厂赔偿李女士车辆损失55000元。
保养后没开多远 爱车烧成“废车”
据了解,李女士的爱车是于2008年购买的。在驾驶的四年中,李女士对其一直爱护有加,平时都是到4S店进行维修保养。今年1月,李女士在驾车时发现车内机油没有了,于是便到离家不远的某汽车维修厂进行更换机油三滤等正常维修保养。
保养完毕后,李女士驾车离开维修厂。但刚行驶不到二十公里,车辆突然冒烟起火。李女士一边忙着扑火,一边打电话给维修厂要求其立即派人到场查看。维修厂老板徐某带着两名维修工赶到现场时,只见车头部位已经全部烧焦,初步估计车辆的维修价格将超过车的现有价值。
维修厂出尔反尔 车主怒诉法庭
眼见爱车即将变成报废车,李女士顿时火冒三丈,一把拉住徐某要求其赔偿汽车损失。徐某在李女士的强烈要求下,出具了一份修车协议,内容为:本修理厂因修理失误造成此车起火受伤,本修理厂承担一切后果,保证修理好。但协议签订后,修理厂并未对李女士的汽车进行修理,并认为车辆起火燃烧与其常规保养维修行为无关。
双方对车辆维修发生争议后,今年3月,李女士向沭阳法院起诉,要求维修厂赔偿车辆损失7万余元。而维修厂在答辩中称,李女士的车辆进行常规保养是事实,但车辆起火燃烧并非保养造成,车辆自燃与保养维修没有关系,并且修理协议是在受到胁迫的情况下出具的,应予撤销,维修厂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双方形成修理合同 维修厂被判全赔
沭阳法院经审理认为,李女士与维修厂之间形成修理合同法律关系。维修厂对李女士的车辆进行保养维修后致车辆起火燃烧,造成了财产损失,且维修厂老板徐某承认是其修理失误造成,故应承担违约责任。因该烧毁车辆已无修复价值,应按该车烧毁前的市场价格予以赔偿,车辆残值归维修厂。故判决被告维修厂酌情赔偿原告李女士车辆损失55000元。
因为对判决不服,维修厂随后又上诉至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开庭审理后认为,一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故做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