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新闻网讯(记者 孙旭晖)就餐后索要发票是消费者的权利,给消费者开具发票也是商家的义务。但如今不少餐饮商家会以种种借口拒绝开票,甚至宁愿给消费者打折、送礼品。记者采访了解到,商家给顾客送礼品替代发票的现象普遍存在。对于商家和顾客之间的这种“默契”,税务部门表示商家此举明显是要隐瞒实际销售收入,涉嫌偷税漏税。
现象:商家打出“实惠牌”,只为不开发票
10月29日晚,市民吴先生和朋友到市区幸福北路一家烧烤店吃饭,点餐时,餐馆的服务员就向吴先生透露:如果不索要发票的话,餐馆可以免费提供两瓶啤酒作为“优惠”。
“想了想,反正拿了发票也没什么用,不如要两瓶饮料呢!”吴先生考虑了一下,决定接受服务员的建议。吴先生说,他平时也没有索要发票的习惯,如果餐馆服务员不提这个建议的话,他甚至想不到要发票。
昨日,记者走访了市区多家中小型餐馆,发现商家用小礼品或者抹掉消费者消费金额零头替代开具发票的现象普遍存在,其中不乏一些规模大一些的饭店。这些餐馆吧台后面堆放了各种价值不等的小礼品,有饮料、抽纸、小玩具等,除此之外,一些商家还专门准备了面值不等的代金券。
对这种“不开发票,送实惠”的做法,跑业务的魏先生深有体会。“做我们这行,一半的工作是在请客户吃饭的时候完成的,吃过饭以后公司都会报销,所以养成了要发票的习惯。”魏先生说,每当他向餐馆索要发票的时候,很多餐馆都表示如果不要发票,可以获得一些小礼品,或者是稍微打点折扣。“如果坚持索要发票,商家也会按照程序开具发票,但在此之前,都会反复建议不开发票。”
记者在采访中发现,很多市民都表示遇到过这种事情,多数情况下饭店不会主动开发票,而是看顾客的反应。
如果顾客提出要发票,有的饭店会提出诸多借口拒绝提供发票,进而表示送饮料补偿,有的则比较直接,表示只要顾客不开发票,就送小礼品或者饮料;或者饭费给予优惠。如果要票,饭费不优惠,也不送饮料。而面对这种情况,多数市民会选择拿饮料走人。
看法:发票没啥用,不如小折扣“实在”
昨日,记者来到市区洞庭湖路的一家生意颇为火爆的饭店。在饭店柜台前记者发现,许多结账的消费者都没有索要发票的意识,基本上都是用完餐就付钱走了,而饭店工作人员也并没有作出任何提醒。
“自家吃饭,又不能报销,开发票又有什么用呢!”当被问到为何不向饭店索要发票时,许多市民都这样答道。
此外,在调查中记者发现,虽然有许多市民有着索要发票的良好习惯,但是动机却令人有些意外。“要不要发票无所谓,但是如果他们不给发票的话,不是会有折扣吗?”市民沈女士回忆说,有一次她到一家餐厅消费,当她结账时收银员表示如果不要发票可以获赠纸巾和小额的折扣,经过那次礼品诱惑,之后她每次出去就餐都会主动索要发票,对于商家给的实惠,沈女士是来者不拒。当然如果商家开发票,她也照单全收,不过随后将发票扔掉。“相比之下,我觉得小礼品小折扣比发票更实在。”
“这样互利互惠的条件,有什么大不了的!”市区一家饭店老板认为,通过给消费者提供一些小礼品、小实惠来代替发票,这样不但不会损害顾客利益,还能让顾客获得实惠,这种做法十分“合情合理”。
随后,记者在市区楚街、幸福路等人流量较为集中的路口随机采访了一些市民,大多数市民表示,如果发票不能用来报销,宁愿选择商家的小礼品或者免去消费金额零头之类的实惠。
有关部门:消费者遇不开发票可拒付
饭店为何不愿意开具发票给消费者?记者就这一问题咨询了市地税局的工作人员。
市地税局的工作人员指出,饭店不开具发票给消费者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发票是消费者在商店等场所消费的书面证明,是审计机关、税务机关执法检查的重要依据。按照税务法相关规定,主动给消费者开发票是商家的义务和责任,也表明商家具有经营资质并正常向国家纳税。不管以何种形式和借口拒开发票,都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他分析认为,餐饮行业之所以想方设法不开具发票,主要意图还是想少交税。根据目前的税务制度,餐饮企业的营业税及附加税率为5.6%,由于商家的具体情况不同还有其他几项税费,如土地使用税、员工个人所得税等,约在7%左右,但是商家给消费者优惠多在10元以下,最终还是商家获利。
“消费者如果在用餐过程中遇到不开发票的行为,完全可以拒绝付账。”记者以消费者的身份拨打12366热线电话后,工作人员告诉记者,“索要发票是消费者的权利,提供发票是经营者的义务。”为贪图小利而不索要发票,这种做法不仅纵容了商家的违法行为,而且等于放弃了维护自身利益的权利,极易落入商家的消费陷阱。比如在餐馆消费后发现身体不适,或购买商品后出现了质量问题,却没有发票这一重要凭证,找商家说理维权可能会陷入被动。
该工作人员同时表示,市民如果遇到商家这种不合法行为,可以拨打12366进行举报。“商家一旦被查获,除了要补交税额外,还要根据实际情况对其进行一定数额的罚款。他同时强调,要想投诉成功,市民一定要掌握充足的证据,比如录像,或者商家签订的不给发票赠送饮料的单据证明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