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新闻网讯(记者 徐其崇) 昨天上午,家住市区某小区的一位业主拨打本报热线电话反映,前几天,他家遭遇贼手,一部单反相机以及现金被盗,损失大约在7000多元。事情发生后,这位业主当即报警,警方也对此事立案侦查。但想到小区监控属于摆设,无法给警方提供侦破帮助,该业主就认为小区监控失灵经常出现被盗情况,与物业没有尽到相关责任有关系,应当赔偿相应损失。而物业公司负责人则告诉他,小区监控早在上一任物业接管时就瘫痪了,目前业主被盗无法提供监控录像,他们并没有任何责任。
业主被盗 物业推责
据这位业主介绍,几天前的一个晚上,他回家后关好防盗门,临休息前还从自己的相机包里拿出当天的报纸来看,大约在11点左右就上床休息了。次日清晨醒来,发现自己放在卧室电脑桌上的相机不见了,相机包里面的现金也不见了。报警后,派出所民警赶到业主家中调查了解情况,后又安排刑警前来勘察,确认这位业主家夜里从防盗门进来了小偷,得手后,又从防盗门离开。“民警说,如果小区监控能够正常工作,将会对破案起到重要作用,平时,如果监控到位,也会对小偷起到震慑作用。”这位业主说,警方对他家被盗也很同情,尽管已经立案,因为找不到更多的证据,能否侦破此案还很难说。“我向物业公司反映问题,他们说物业公司对此不负任何责任。”这位业主认为,他曾看到过该小区大门保安在下半夜不在岗,特别是小区内的监控瘫痪后一直没有修理,他认为物业公司失管,给小偷深夜光顾提供了可乘之机。因此,他认为物业公司有不可推卸的责任。记者采访该小区物业公司管理负责人时,得到的答复是:“业主连自家的物品都看管不住,小区保安怎么看管?”
律师说法 责权分明
究竟谁是谁非?记者就此事咨询了江苏钟山明镜(宿迁)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胡剑桥。他说,本案中,首先应当依据该业主和物业公司之间签订的服务合同来确定责任。物业公司作为物业管理企业,依据《物业管理合同》提供相应物业管理服务,就安全服务之范围,包括公共秩序维护、安全防范和楼宇保安服务、消防管理服务等提供安全防范措施和服务。一般来说,业主家庭财产之保管则不在其列。但如果业主有证据能够证明物业公司没有尽到安全防范义务,如防范措施不到位,巡查人员不尽职,监控设备损坏不能发挥作用等,如果无法破案追回损失或者最终无法挽回损失,则业主可以要求物业公司在其安全防范义务范围内适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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