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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取118元培训费是否合理?工商部门:食品经营单位确需交费培训

     宿迁新闻网讯(记者 孙军贤) 昨日,市民钱女士拨打热线电话13951395151反映,她在市区中山路经营一个小超市,前不久工商部门要求她参加食品安全教育培训,还要缴纳118元费用。钱女士想知道此项收费是否合理。

       钱 女士告诉记者,自己经营一个小超市,证照齐全,前些时候工商人员通知她需缴费参加统一培训。钱女士不明白,以前她开服装店从来没有听说过培训一事,现在开小超市咋还需要培训?而且培训还收费?

        据宿城工商分局的工作人员介绍,根据《食品安全法》、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食品安全宣传教育工作纲要(2011-2015年)》(食安办2011年17号)“有关部门、行业组织和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应建立培训制度,坚持先培训后上岗,定期培训食品行业从业人员”、“各类食品经营单位负责人每人每年接受不少于40小时的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科学知识和行业伦理道德的集中培训;主要从业人员每人每年接受不少于40小时的食品安全集中专业培训”的文件规定和江苏省工商局《关于印发<江苏省流通环节食品经营者教育培训工作实施方案(2011-2015年)>的通知》(苏工商食2011年459号)“通过学习和考核领取全省统一制发的《食品经营者培训合格证书》、各级工商部门对未达到年度培训要求的食品经营单位责令限期整改,改正后方可正常从事经营活动和通过个体验照和企业年检”的有关要求,为进一步规范食品安全教育培训工作,今年,市工商局指导和督促市食品流通行业协会以公开遴选方式选定了社会教育培训机构“宿迁市凤凰教育文化有限公司”对市区食品经营者开展具体培训工作。结合宿迁实际,该机构严格按照每人每年118元低成本价格收取参培人员教材资料及培训课时等费用(淮安、连云港等周边地市收费均在200元)。2012年度教育培训活动相关情况均已报市纪委软建办、市食安办等部门备案。

        针对钱女士的质疑,工商人员表示,可能他们在工作中宣传解释还不到位,今后他们将进一步做好培训宣传和组织工作。也请广大食品经营者根据当地工商机关通知的具体时间和地点,主动参加集中培训活动并做好自学记录,达到规定课时,按时参加考核,认真履行食品安全责任。

责任编辑:杨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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