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新闻网讯 (记者 顾园园 通讯员 豫法)去年年初,宿豫区王官集人陈亮因发生交通事故,智力退化并失去行动能力。在住院期间,家人聘请了一名护工,和陈亮的妻子谢翠一起照顾陈亮直到出院。回家后,陈家人就打算辞掉护工,没想到谢翠竟反对并坚持要继续雇佣这名护工。之后一段时间,家人发现谢翠经常殴打、虐待陈亮,还与护工有不正当关系,这才明白谢翠为什么坚持雇佣这名护工。家人当即就将那名护工赶走,谢翠觉得自己受到欺负也愤而离家出走。
在母亲离家出走后,女儿陈燕向村委会提出申请指定自己为父亲监护人,取消谢翠的监护人资格,并不允许谢翠再回家。得知这一消息后,谢翠当即向宿豫区人民提法提出上诉,要求撤销陈燕的申请,恢复她的监护人身份。
7日在宿豫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谢翠作为陈亮之妻,按照法律规定,应是位序在先的具有监护资格的人,理应对陈亮承担起监护之责。但在与陈亮的家人就是否继续雇佣沈姓护工发生争执之后,其离家出走,没有尽到监护人应有的职责。因此,从及时维护陈亮合法权益出发,村民委员会根据陈燕申请另行指定监护人是依法行使其职权。陈燕是符合法律规定的有监护资格的人,因此,村民委员会指定陈燕为陈亮的监护人并无不当。综上,起诉人谢翠要求撤销村民委员会的指定监护决定依据不足,不予支持。(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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