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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物、吃喝、买装备玩游戏 沭阳3少年10天挥霍5.5万元

      宿迁新闻网讯 (记者 顾青龙)3个人,10天,消费5.5万元。光看数字,大家都会以为这3个人是腰缠万贯的大款,而实际上,这是3名未成年少年的惊人举动,购物、吃喝、买装备玩游戏,挥霍着别人银行卡里的钱。

     拿着银行卡四处消费 

       8月14日,沭阳县某乡镇的刘小姐发现家里的一张银行卡不见了。这张卡里存的钱都是她打工攒下的,急坏了的刘小姐立即挨个询问有可能接触银行卡的家人。结果让她没想到的是,拿走银行卡的是她未满14周岁的娘家侄儿王飞。卡上余额的查询结果更让刘小姐惊呆了:短短10天,这张卡被取现5.5万元。

       在家人的追问下,王飞说出了事情的详情。8月初,王飞在姑姑刘小姐家无意中发现了一张银行卡,卡上面还写着密码。王飞便拿着卡找到了他的两名小伙伴———未满16周岁的叶柱、未满14周岁的张凡。在接下来的10天里,成了“富翁”的三个小伙伴,四处留下一掷千金的潇洒:下馆子吃喝,手机一人一部,项链也戴到了脖子上。玩游戏不方便,就去买一台电脑,而且把电脑直接寄存在店里,三个小伙伴一有空就来玩游戏。为了游戏升级,还花钱购买了大量的装备和游戏币。

       监护人应负赔偿责任 

      三名少年的行为造成刘小姐不小的经济损失。对此,江苏德沛律师事务所的叶敬柱律师分析认为,三名少年的监护人应承担赔偿责任。

        王飞、叶柱、张凡三名少年均为已满十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因此,他们的监护人理应对持卡人刘小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如果监护人不愿赔偿,刘小姐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王飞、叶柱、张凡购买电脑、手机、项链等活动属于消费合同的一种,与其年龄、智力明显不符,没有法定代理人的追认,此合同无效。三名少年的监护人在赔偿完刘小姐的相应损失后,在没有追认合同有效的情况下,可以将电脑、手机、项链等商品退回,并且要求商家退回货款。

       8月18日,记者获悉,真相大白后,刘小姐找到了这三位少年的监护人,商谈赔偿事宜。目前,其中一名少年的监护人已向刘小姐支付了1.7万元。当地的公安、工商部门也已介入调查。

     关心儿童心理健康 

        在采访中记者了解到,王飞等人常年与祖辈生活在一起。老人们因忙于农活、家务活,只注意到给孩子们物质生活上的满足,缺少对他们行为、思想上的观察,更缺少精神和道德的管束和引导,这也折射出当今不少儿童存在的心理健康问题。

        父母不在身边,儿童缺少父母的关爱,在对他们的管教上很容易出现“三多”和“三缺”问题:隔代监护多溺爱、寄养监护多偏爱、无人监护多失爱;生活上缺人照应、行为上缺人管教、学习上缺人辅导。由于孩子们本身贪玩,缺乏自律意识,再加上受到社会上不良现象的影响,在情感上缺少健全的关爱和沟通,容易产生心理障碍,一些行为甚至超越道德、法律底限。

        在儿童的生活、学习中,家庭、学校、社会都要担负起相应责任,注意观察、关心他们的心理健康,引导孩子培养积极向上的健康心理,使他们的身、心、品、智得到全面发展。(除律师叶敬柱外,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责任编辑:陈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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