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新闻网讯 (记者 彭飞 通讯员 紫晓) 8月21日,记者从市公安局获悉,自9月1日起,我市将试行客运车辆驾驶员“黑名单”管理,客运车辆驾驶员存在规定的十四种情形之一,将被纳入驾驶员“黑名单”,进行特别管理。
据了解,“黑名单”管理期限为两年,凡进入“黑名单”的驾驶员,客运企业应立即对其解聘;在“黑名单”管理期限内,驾驶员不得在全市范围内继续驾驶道路客运车辆;公安、交通部门会对进入“黑名单”的驾驶员进行重点监管,并将驾驶员的情况通报至省内其他市级相关部门;客运企业未解聘或聘用上“黑名单”的驾驶员,将被严肃追究相关责任。
据了解,本次试行的“黑名单”管理主要针对道路客运车辆,包括班车客运、包车客运、旅游客运、公交客运、出租客运,驾驶上述车辆的具备经营资质的驾驶员均属于管理对象。客运车辆驾驶员“黑名单”管理规定了十四种情形,驾驶员存在十四种情形之一,将纳入“黑名单”管理。这十四种情形分别为:(一)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人死亡且负同等以上责任的,一般事故负主要以上责任或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二)在当前记分周期内交通违法记满12分的、或者最近前两个记分周期内曾连续两次被记满12分的。(三)酒后、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四)驾驶客运客车一次超员20%以上或年度内累计发生2次(含)超员20%以下的。(五)驾驶客运车辆超速50%(高速公路超速20%)以上或者年度内累计有3次以上超速违法记录的。(六)年度内发生疲劳驾驶、在高速公路上上、下客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累计达2次(含)以上的。(七)除严重交通违法外,年度内发生其他交通违法累计达10次(含)以上的。(八)不按照规定使用卫星定位行车安全信息设备的。(九)年度内累积3次(含)以上无故不参加单位组织的交通安全教育或者连续2次不参加公安、交通组织的交通安全学习的。(十)驾驶无道路运输证件、无效道路运输证件或者超出道路运输证件标明的经营范围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十一)年度内发生以下违章行为累计3次(含)以上的:1、未按照规定使用标志牌,未按照批准的线路、班次、经营区域、类型等级营运或者不按照核定的站点停靠的;2、在旅客运输途中擅自变更运输车辆或者将旅客移交他人运输的;3、包车、旅游客运运行线路起、讫点均不在车籍所在地的,旅游客运车辆运行线路起、讫点均不在旅游景区(点)的,按班车模式定点、定线非法运营的。(十二)驾驶出租车异地经营的,从事或变相从事客运班线经营的,未经行业管理部门批准,擅自将车辆交予他人驾驶的,擅自转让或变相转让客运出租汽车经营权的,出租车驾驶人年度内发生拒载、故意绕道、不按规定使用计价器各2次(含)以上被查实的,在公共场所违规停放或不按相关管理规定有序停车候客3次(含)以上的。(十三)驾驶未按照规定参加道路运输证年度审验,或未经检验、检验不合格客运车辆的。(十四)年度内有责投诉累计发生3次(含)以上的或被新闻媒体曝光,造成恶劣影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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