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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迁将统一全市医疗救助政策

  7月27日上午,记者从宿迁召开的1+X新闻发布会上获悉,为切实做好全市医疗救助工作,保障困难群众基本医疗权益,确保医疗救助工作平稳运行,宿迁市近日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医疗救助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将于8月1日起执行。

  据了解,当前宿迁市共有医疗救助对象63.1万人,其中重点救助对象29.8万人,拓展救助对象33.3万人。2020年上半年,共有10.9万人次享受医疗救助待遇,医疗救助基金支出1.1238亿元,有效减轻了宿迁市困难群众医疗负担。但由于全市医疗救助对象范围和医疗救助待遇标准不完全统一,医疗救助经办流程也不一致,对医疗救助制度的公平性和规范性产生了一定影响。《通知》这一新规的出台,将推动宿迁市不同地区医疗救助工作的协同发展,增强医疗保障的公平性。

  《通知》实行后,将实现三个“统一”。一是全市医疗救助对象范围的统一,将全市重点救助对象范围统一为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特困供养人员、具有本地户籍的临时救助对象中的大病重病患者、享受民政部门定期定量生活补助费的20世纪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重点优抚对象、困境儿童、总工会核定的特困职工等7类人群。拓展救助对象范围统一为重点救助对象以外的建档立卡低收入户人口、参加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二级以上重度残疾人、市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等3类人群。

  二是全市医疗救助待遇标准的统一,对救助对象在医疗救助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政策范围内门诊、住院医疗费用,按以下标准给予救助,其中特困供养人员、重点优抚对象中的孤老、困境儿童中的孤儿,在年度最高救助限额内按照100%的比例予以救助;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临时救助对象中的大病重病患者、享受民政部门定期定量生活补助费的20世纪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重点优抚对象中的其他对象、困境儿童中的其他对象、特困职工以及各类拓展救助对象,在年度最高救助限额内按照70%的比例予以救助;医疗救助年度救助限额按照宿迁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年度报销限额的50%执行。

  三是医疗救助经办服务的统一,明确由市、县区医保经办机构负责办理医疗救助对象参保登记、资金申请结算、数据统计填报、指导配合救助对象信息系统标记和维护、定点医疗机构协议管理、医疗救助零星报销等工作。市各开发区、新区、园区未设立医保经办机构的,由当地医保职能部门相应业务科室负责。(记者 杨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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