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

首页>地方频道>宿迁>民生

宿迁市城乡医疗救助办法下月施行 救助比例将逐年提高

       宿迁新闻网讯 (记者 徐其崇 通讯员 尹朝阳)记者10月10日从市民政局了解到,《宿迁市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实施办法》将于11月1日起施行。2008年6月4日印发的《宿迁市城乡医疗救助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据介绍,具有本市户籍,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获得医疗救助: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农村五保对象、城镇“三无”人员、孤弃儿童;在乡重点优抚对象(不含1-6级残疾军人);享受民政部门定期定量生活补助费的60年代精减退职职工;市、县(区)总工会核定的特困职工;符合救助条件的参核退役人员;临时生活救助对象中的大重病患者。

        《办法》提出,对救助对象在定点医疗机构门诊、住院产生的医疗费用,按职工医保、居民医保或新农合政策规定结算后,个人承担部分按本办法规定的救助比例和年度累计封顶标准,在城乡医保结算平台上实行“一站式”同步结算。救助对象经城乡医保管理机构同意,在定点外医院就医产生的费用,经城乡医保管理机构报销后,向户籍所在乡镇(街道)民政办申请救助报销,民政办在每月最后一周集中报县(区)城乡医疗救助办公室,给予按规定的救助比例和封顶标准核定报销。

        慈善医疗援助救助方面,救助对象经医疗救助后,自付医疗费用仍然过高,难以支付的,可向县(区)慈善总会申请慈善医疗救助,由当地慈善机构按规定纳入相关救助项目,给予一定数额的救助。对于城乡低保边缘低收入家庭成员,因患大病医疗费用过高,在享受医保政策报销后,自付部分家庭难以承担的,可向户籍所在乡镇(街道)民政办提出申请,填写《临时医疗救助审批表》,经村(居)民代表民主评议、村(居)委会张榜公示,乡镇(街道)民政办和财政所审核后,报县(区)民政、财政部门审批,纳入医疗救助范围。

        《办法》对救助比例和封顶标准都有要求。取消救助起付线和救助病种限制。2012年,对符合政策规定的个人自付费用,按照不低于55%比例、年度累计封顶不低于2.5万元给予救助。农村五保对象、城市“三无”人员、孤弃儿童等特困群体,可提高救助比例直至给予全额救助,具体救助比例由各县(区)确定。从2013年度起,城乡医疗救助比例逐年提高,到2015年,救助比例达到符合规定部分个人自付费用的70%。财政部门按上年度实际救助支出情况和每年医疗救助增长比例,测算安排当年度预算资金,增强对救助对象的医疗保障能力。

声明:本媒体部分图片、文章来源于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025-84707368,广告合作:025-84708755。
9901
收藏
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