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新闻网讯(记者 王晨 通讯员 杨洁)在公司上班时因设备爆炸被烧伤,但公司却以未签劳动合同拒绝赔偿。市民赵某为此将公司诉至法庭,并最终赢得了这场劳动者权益之争。
2011年9月16日,赵某应聘到沭阳某工贸公司做工,但双方没有签订劳动合同。9月24日早晨,赵某在车间干活时,车间内的放空管突然爆炸,造成赵某全身多处被烧伤。事后,赵某被送往医院治疗,某工贸公司虽然垫付了医药费,但拒绝按工伤标准赔偿赵某。
为了获得自己应该享有的权益,赵某就此事申请了劳动仲裁,相关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今年5月7日作出裁决,确认赵某与某工贸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面对这份仲裁裁决,某工贸公司不服,并诉至沭阳县人民法院。该公司声称,赵某并未与公司之间签订劳动合同,至于赵某何时到公司上班,公司并不知情。且赵某在受伤后,公司已经派人积极组织救治,并垫付相关医疗费,要求法院确认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
沭阳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劳动者到用人单位工作,双方即建立劳动关系。相关证据能够证实赵某自2011年9月16日到该工贸公司工作,故认定自2011年9月16日起,赵某与某工贸公司就存在劳动关系。
某工贸公司对判决依然不服,于是上诉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中,该公司坚称,自2011年4月公司的生产设备改造,一直处于停产状态,赵某受伤时,公司并未生产,且公司并未通过招聘招录赵某,不能认定赵某与公司存在劳动关系。
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当事人对自己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本案中,某工贸公司未能提出相应证据证实与赵某间不存在劳动关系,故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