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新闻网讯(记者 张峰 通讯员 王玱)10月9日,记者从市运管处获悉,从今日零时起我市市区出租车燃料附加费开始收取,这意味着乘客乘坐出租车时每次要多支付1元的燃料附加费。
根据《市区客运出租汽车运价与天然气价格联动实施办法》规定,市区车用天然气价格在基准气价累计上涨0.80元/立方米时,出租车驾驶员可向乘客收取1元每车次的燃料附加费。近年来,国家发改委多次上调了车用天然气价格,由以前的3.28元/立方米调整到4.12元/立方米,累计上涨达0.84元/立方米,增加了出租车运营成本,出租车驾驶员每月多支付近千元的燃料费用。
针对这种情况,市物价局多次召开座谈会,广泛听取各界人士的意见,并以表决的形式通过了运价与天然气价格联动的实施方案。9月27日,市物价局根据《宿迁市区客运出租汽车运价与天然气价格联动实施办法》下发通知,确定从今日起市区客运出租汽车在运价外收取燃料附加费。
根据通知要求,市区各客运出租汽车在加收燃料附加费前,必须按规定张贴价格部门监制的明码标价标贴;收费时,必须使用税务部门统一印制的燃料附加费定额专用发票,否则乘客可以拒付。
通知规定,市区出租汽车客运价格仍按宿价工[2008]69号规定标准执行。各出租汽车经营企业和驾驶员不得借收取燃料附加费之机,乱涨价,乱收费。在燃料附加费加收期间,价格部门将会同市有关部门加强市区出租汽车客运市场的价格行为监管,依法严厉查处价格违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