拟禁养32种常见犬种
宿迁新闻网讯 (记者 马石磊)“我家楼下的狗一到半夜就叫,楼上楼下都是熟人,也不好开口劝阻。”“我每次带宝宝去小区附近的公园玩,就怕遇到狗,孩子一看到狗就会哭。”“有些大型犬实在吓人,主人带出来遛,也不拴绳子。”……近日,《宿迁市市区养犬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布,针对市民比较关心的养犬问题,昨日我市在便民方舟2号楼举行听证会,听取广大市民的意见。听证会共有12名代表参加,其中既有网络报名的热心市民,也有来自宿豫区、宿城区、宿迁经济技术开发区以及有关街道(社区)、村居委会的基层工作人员,同时还有物业公司和公园管理单位的代表。
犬只到底由谁管? 公安部门为养犬管理的主管部门
据了解,《宿迁市城乡犬类管理暂行规定》自2003年9月实施至今已十年,该规定的实施对于规范市民养犬行为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是该规定的部分条款不符合《行政许可法》的相关精神和要求。2004年7月1日的《行政许可法》实施后,我市取消公安机关给犬只上牌办证工作,于是市民养犬就没有了门槛。
近年来,市民养犬数量迅速增长,给我市的生活环境、公共秩序带来许多问题。犬扰民、伤人、随地排便、饲养烈性犬、非法从事犬类养殖、交易等问题日趋突出。
“据统计,公安机关仅2012年接到涉犬警情1127次。狂犬病等传染病造成的影响已涉及公共卫生和社会安全。”市公安局相关人员介绍说,从保护人民群众的人身安全、创建卫生城市和文明城市的实际需要出发,出台新的养犬管理办法已成为当务之急。
在征求意见稿中,第四条明确公安部门为市区养犬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依法查处因饲养犬只干扰他人正常生活以及放任犬只恐吓他人、驱使犬只伤害他人的治安案件;设立犬只留检所。农委作为兽医主管部门,负责犬只的免疫、检疫、防疫标识的发放工作。此外,城管、卫生、工商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养犬管理的具体工作。各区(开发区、园区、新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具体组织实施本辖区养犬管理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区居民(村民)委员会协助做好养犬管理的有关工作。
哪些地方是监管的重点? 划分重点管理区和一般管理区
哪些地方是监管的重点?据了解,市区养犬分为重点管理区和一般管理区。重点管理区是指通湖大道、环湖大道、宿新公路、环城东路、环城南路、运河三号桥西沿运河向南、开发区大道、通湖大道这一闭合区域;重点管理区以外为一般管理区。
值得关注的,重点管理区内每户居民限养1条小型犬,禁止饲养烈性犬、大型犬。“小型犬不一定就不代表攻击性,如何来鉴定烈性犬?”有代表就提出这样的问题。市公安局相关人员回答:“重点管理区拟禁养32种常见犬种,这些犬都是烈性犬或大型犬,比较凶残,在世界范围内有伤人史的记录,对婴幼等特殊群体易产生恐惧感。犬吠扰民,群众反响较大。禁养犬将以公告形式发布并规定弹性条款,以便征求群众意见、专家和懂狗志愿者论证,适时动态增删改。”
如何规范养犬行为? 规定犬只出户时间
“市民养犬行为对于公园管理确实存在着困扰,今年《公园管理办法》出台后,明确规定不允许公园遛狗。当我们对遛狗的市民进行劝阻时,就遇到麻烦,有的养犬人对我们进行谩骂,还有市民对我们投诉。”公园管理代表对目前我市犬只随意出入公园的现象表示无奈,建议在犬只携带的免疫牌上要标有养犬人信息,养犬人遛狗时间一定要有限制。
对于遛狗时间,征求意见稿中也有相关的规定,在重点管理区域,养犬人不得在上午7:00—9:00、下午5:00—7:00携带犬只出户。
对于这个时间,现场养狗者与不养狗持相反态度。一方认为,这个时间不好控制,而且执行难度也很大,应该取消,另一方认为,遛狗时间的限制出于对老人、婴幼儿的安全保护,十分有必要。对此,相关部门也表示,对携带犬只出户的时间如何限制,还需做会同相关部门,征求市民意见后,进行确定。
犬伤人、养犬噪音扰民,该如何处理?为此,征求意见稿中也规定,饲养犬只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或者放任犬只恐吓他人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有代表就提出,这个处罚过于轻,如果养犬者的不当行为屡教不改,应该将其纳入个人信用管理。
“ 狗粪便一定要及时处理,所以要强化狗主人的责任,自行处理或者出资请人处理都可以。”“养犬情况要在居委会登记,便于居委会或物业了解小区养犬情况。”“犬只打疫苗非常有必要,如果不到防疫部门防疫,可以吊销养犬证。”听证会上,代表们都发表了自己的看法。
在此,相关部门提醒,如果市民还有什么新的想法和建议,可以和公安及相关部门进行联系,进一步对该征求意见稿修改和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