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全媒体记者叶丽莉 通讯员徐劲松 陈健)在学校里,同学之间有时会推搡嬉闹,在这过程中免不了磕磕碰碰,如果造成了身体损伤,应由谁来承担责任呢?近日,靖江法院审结一起教育机构责任纠纷案。
原告小袁和被告小成、小旭、小江、小盛都是某校三年级学生。2023年5月的一天,同班的小成、小旭、小江、小盛在课间休息时来到教学楼三楼的连廊玩(连廊为南北走向的通道,东西侧为栏杆),打闹嬉戏间,四人逐渐从连廊东侧向西侧移动,占据大部分通行面积。不久后,小袁到达连廊南侧,看到四人打闹随即略作停顿,后靠近连廊西侧栏杆继续行走,经过时受嬉闹中的四人影响,面朝下摔倒在地。随后,小袁由班主任送到校医务室处理,后由校医务室送至市人民医院就医,次日至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附属第九人民医院检查,被诊断为两颗牙齿移位,一颗牙齿全脱位,目前保守治疗,但是以后可能需要拔牙并种植,总计花费医疗费3859.17元。
事故发生后,小袁及其父母将四名学生和他们的父母、所在学校共同起诉至法院,要求承担赔偿责任。审理中,原告申请进行伤情鉴定。泰州市第二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告知,小袁是少年儿童,成年之前,其牙齿生长发育及相关治疗存在许多不确定性,因此无法对其义齿安装及更换周期进行评估,最终退回了鉴定委托。
靖江法院审理认为,四名学生在事发时,打闹、推搡行为紧密、连贯、时间短暂,并在连廊里移动致占据大部分走廊,引起通行妨碍,且均未注意观察周围环境,对造成小袁受伤具有主观过错和因果关系,因四名学生对损伤后果并不存在主观故意,行为对损伤后果无法区分原因力大小,属于共同过失的侵权行为,应承担连带责任。
法官表示,校园伤害事件中认定事故的责任,不能仅仅因为事故发生在校园,就一律认定学校有责任。小袁受伤并非是教室、楼梯、操场等设施场所问题导致,更非学校行为导致,被告学校已提供校园安全保障,且提供了相应证据证明其已对课间安全进行多次教育,常态化对追逐打闹、遵守纪律学生进行记录并分别进行批评、表扬等处理,且学校对楼道也有值日安排等相应记录,尽到了教育机构教育责任。事发后,学校也及时进行相应合适处置,履行了教育机构救助义务。因此,法院对于原告要求学校承担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由于小成、小旭、小江、小盛均为无财产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根据法律规定,应由其监护人进行赔偿,最终,靖江法院判决由四名学生的监护人连带赔偿小袁医疗费3859.17元,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文中人名皆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