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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资金投出真正有潜力企业 上海出台全国首个省级国资基金考核评价及尽职免责制度文件

  记者 张杨

  当前,国资已经成为创投市场的一股重要力量,但国资基金的风险容忍度较低,投资起来难免束手束脚。这样的风险偏好,显然无法适配风险较高的创投市场,也就很难找到和投出真正有潜力的企业。

  近日,上海市国资委联合上海市委金融办共同印发了《市国资委监管企业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考核评价及尽职免责试行办法》(以下简称《试行办法》),这是全国首个省级层面的国资基金考核评价及尽职免责制度文件。

  细读《试行办法》可以发现,这一文件旨在从制度上减轻国资基金决策人员因项目亏损而被追责问责的压力,推出了具有可操作性的尽职免责机制,有利于解决基金“不敢投”“不愿投”的问题。

  《试行办法》明确,不以单一项目亏损或未达标作为基金或基金管理人负面评价的依据。同时,将“基金效益良好或完成整体目标,没有造成重大损失和严重不良影响,但少数项目出现风险或损失”作为适用尽职免责的情形之一,更加强调了对国资基金的整体评价,合理容忍正常投资风险。

  具体来看,《试行办法》提出了五种适用尽职免责的情形。一是基金效益良好或完成整体目标,没有造成重大损失和严重不良影响,但少数项目出现风险或损失。二是落实国家或本市重大战略项目,按照相关要求推进,完成功能作用和战略任务,出现风险或损失。三是尚处于技术研发阶段或承担备选技术路线的项目,出现风险或损失。四是因国内外政策环境、技术规则重大变化,出现风险或损失。五是因不可抗力因素导致风险或损失。

  但这五种适用情形,还同时要满足四个条件。一是投向符合基金功能定位、投资策略和章程约定。二是已建立包括考核评价等激励约束机制。三是开展基金业务过程中勤勉尽职;尽职调查、投资决策、投后管理等符合相关规定;出现损失或风险,按相关制度规定采取必要的风险应对措施,主动止损减损。四是未违反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和本市相关制度,且在开展基金业务过程中未谋私利,不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滥用职权、利益输送。

  《试行办法》还建立了基金评价与管理人考核的分层体系,将管理人的年度考核与基金的全生命周期评价有机结合。针对基金投资期、退出期、延长期的特点,明确应结合基金所处运营阶段合理确定评价指标及权重,引导监管企业建立长周期的评价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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