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5月21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对陈建阳等人抢劫、盗窃案提起再审。
1995年3月20日和8月12日,在萧山农垦一场16队四号桥南的机耕路、坎山镇青风加油站东侧路段,分别发生抢劫出租车司机并致出租车司机死亡的事件。
经公安机关侦查认定,是萧山籍男青年陈建阳、田伟冬、王建平、朱又平、田孝平所为。陈建阳、田伟冬还于1995年9月2日盗窃价值1600余元的财物。
杭州市人民检察院以陈建阳、田伟冬犯抢劫罪、盗窃罪,王建平、朱又平、田孝平犯抢劫罪,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1997年7月11日,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分别以抢劫罪判处陈建阳、田伟冬死刑,以盗窃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二年,两罪并罚执行死刑;以抢劫罪分别判处王建平死刑,朱又平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田孝平无期徒刑。陈建阳、田伟冬、王建平、朱又平提出上诉,田孝平未提出上诉。1997年12月29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改判陈建阳、田伟冬、王建平三人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核准朱又平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2011年7月27日,杭州警方在组织命案攻坚战中,发现一盗窃前科人员“项古顶”的指纹信息与1995年3月20日发生在萧山的抢劫杀人案现场提取的指纹信息认定同一。
经侦查,杭州警方于2012年12月18日以涉嫌故意杀人罪对犯罪嫌疑人项生源(即“项古顶”)立案侦查。2013年1月4日,杭州市人民检察院以涉嫌故意杀人罪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项生源。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发现原判决确有错误,即于2013年1月4日对该案进行立案复查,并另行组成合议庭调阅案卷,调查核实有关证据,提审原审被告人。
2013年5月21日,经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该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七十八条之规定,决定进行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