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日报杭州7月29日讯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今天发出紧急通知,要求全省各地各单位做好夏季防暑降温和高温天气作业的劳动保护工作,严格执行高温津贴发放规定。各级人力社保部门要加强防暑降温工作的监督检查。
通知规定,针对今年夏季极端高温天气,各级各单位要严格执行高温条件下的劳动禁忌标准。日最高气温达到40℃以上,应停止当日室外露天作业。日最高气温37℃以上、40℃以下时,用人单位全天安排劳动者室外露天作业时间累计不得超过6小时,连续作业时间不得超过国家规定,在气温最高时段3小时内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业。日最高气温35℃以上、37℃以下时,用人单位应采取换班轮休等方式,缩短劳动者连续作业时间,并且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业劳动者加班。
各单位要采取良好的隔热、通风、降温措施,积极改善作业场所的工作条件,要为劳动者提供足够的、符合卫生标准的防暑降温饮料及必需的药品。
同时,企业安排劳动者在35℃以上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时,应当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根据我省规定,高温作业工人每人每月200元,非高温作业工人每人每月160元,一般工作人员每人每月130元,发放时间为6月至9月。各单位提供的防暑降温饮料和必需药品不得冲抵高温津贴。因高温天气停止工作、缩短工作时间的,用人单位不得扣除或降低劳动者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