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9年,杭州为解决中低收入困难家庭的住房问题,由政府行政划拨土地,开发建设房屋,并以微利价出售给城市中低收入家庭,此时的经济适用住房是面向中低收入家庭提供的普通微利住房。在准入条件方面,面向对象为杭州市市区范围内具有正式户口的中低收入家庭的职工居民。
2001年,经济适用住房被定性为具有一定社会保障功能的微利商品房,供应对象仍面向中低收入家庭。此时,调整了经济适用住房购买方式,建立了经济适用住房公开选房制度,持准购证家庭需通过公开选房渠道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2004年9月开始,经济适用住房的性质发生重大调整,定位为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商品房,收入准入条件调整为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以下,住房准入条件严格限定为48平方米以下,并取消分配面积与职务、职称的关联。
2007年至今,经济适用房的性质从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商品住房调整为购房人拥有有限产权的政策性住房,供应对象从中低收入家庭调整为低收入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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