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浙江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表决通过《浙江省违法建筑处置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规定》将于今年10月1日起施行。
浙江省委、省政府启动“三改一拆”行动,计划用3年时间,完成改造旧住宅区、旧厂区、城中村1.4亿平方米,拆除违法建筑1亿平方米。随着拆违执法力度的加大,完善拆违程序、遏制新的违法建筑产生的地方性法规呼之欲出,在此背景下,《规定》被列入今年浙江省人大常委会一类立法项目。
《规定》明确了违法建筑的概念、处置原则、认定标准、实施主体、处置程序等内容。《规定》明确指出,浙江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全省违法建筑处置工作;设区的市、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镇违法建筑处置工作,并负责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内乡村违法建筑处置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乡村违法建筑处置工作。
对已认定的违法建筑,《规定》要求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自行拆除;自行拆除确实有困难的,可申请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组织拆除;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自行拆除的,将强制拆除。
对正在实施的违法建设行为,《规定》明确,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以书面形式通知当事人停止建设;当事人拒不停止建设的,依照城乡规划法的规定采取查封措施;查封后仍继续建设的,可拆除继续建设部分。
此外,对阻碍违法建筑处置工作的,公安机关将按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