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记者从省政府新闻办召开的发布会上了解到,《浙江省违法建筑处置规定》将于10月1日起施行。
《规定》明确,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查处违法建筑日常巡查与举报制度。同时,对违法建筑,不仅不能申办房屋、土地登记等,如果有单位或个人以违法建筑作为生产、经营场所申办有关证照,相关行政机关将不予办理。另外,如果就违法建筑申办供电、供水、供气相关手续的,你也甭想了,相关单位不予办理。
对于正在搭建的违法建筑,《规定》也明确,实行“即查即拆”。简单说,如果你举报一处违法建筑,相关部门发现并确认后,应当场责令当事人停止施工,书面通知后如果当事人拒不停止,将按规定查封;查封后仍再建设的,可以拆除继续建设部分。
记者仔细翻阅了《规定》,拆违方式还是挺人性化的。对违法建筑当事人,具有城镇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申请资格的,其违法建筑拆除后无房居住或住房面积低于本地住房困难标准的,纳入城镇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等予以保障;在未获保障或者未落实过渡措施之前,其违法建筑暂缓拆除。
除此之外,拆除违法建筑一视同仁。如果违法建筑当事人还是国家工作人员,该违法建筑不仅要强制拆除,当事人还会被提请其所在单位或者有管理权限的机关依法给予处分。 记者 斯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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