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浙江省高院对温岭杀医案进行了二审宣判,维持台州市中院对连恩青的死刑判决。
此前,台州市中院一审查明,2012年3月18日至3月26日,连恩青在温岭市第一人民医院接受鼻部手术治疗。因感到术后效果不佳,连恩青多次到该医院投诉,但无进展。去年10月25日上午,连恩青带着榔头和尖刀到温岭市第一人民医院对医护人员行凶,致1死1重伤。今年1月底,台州市中院一审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连恩青死刑。连恩青提起上诉。
浙江省高院二审开庭查明,经鉴定,医院在对连恩青手术过程中不存在医疗事故,医院在处理连恩青投诉的过程中,的确存在进一步加深其误解的情形,但该情形并非被害人所造成。此外,一审法院对连恩青进行法医精神病鉴定,该鉴定意见认为连恩青患有疑病症,作案时意识清晰,作案动机现实,辨认和控制能力存在,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连恩青对此没有异议。而从作案过程看,连恩青作案前准备了工具,作案对象明确,当发现他捅刺的对象错误后,即停止继续捅刺,反映出连恩青具有清晰的辨认判断自己行为性质的能力,对自己的行为能够自由控制。因此,对连恩青及其二审辩护人提出重新鉴定的申请,理由不足,不予采信。
二审认为,一审判决定罪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因此维持连恩青死刑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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