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萧山纵火案二审维持对李丽娟死刑判决

  昨天,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委托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李丽娟放火案二审公开宣判,驳回李丽娟的上诉,维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李丽娟的死刑判决,并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查明,杭州友成机工有限公司包装仓库员工李丽娟为报复仓库班长,于2013年1月1日凌晨从公司西南侧翻墙进入厂房二层的包装仓库,引燃仓库东侧纸箱后逃离。火灾发生后,友成公司直接经济损失达6000余万元。火灾扑救中,3名消防官兵牺牲,另有数名消防战士不同程度受伤。

  2013年11月6日,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以放火罪判处其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李丽娟不服,上诉至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二审查明,针对李丽娟及其辩护人提出现场有两个起火点及不能排除他人放火的理由均不能成立。

  二审认为,李丽娟为泄私愤,明知仓库存有大量易燃物品仍故意放火焚烧财物,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放火罪。犯罪后果极其严重,社会危害性极大,依法应予严惩。李丽娟及其二审辩护人提出原判量刑过重,要求从轻处罚的理由均不能成立,不予采纳。原判定罪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故依法做出上述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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