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方以“涉嫌欺诈”将卖方告上法庭
杭州中院重调解向基层法院推广“调解十法”
昨天,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总结了去年杭州法院的工作。去年,杭州中院受理案件1800余件,调解结案率在10%到30%之间。在调解方面,中院的民五庭法官王宓的“多方借力”、“旁敲侧击”、“以情动人”、“现场勘查”、“循序渐进”、“多重施压”、“巧借风俗”、“先行止损”、“案外补差”、“案例引导”等“调解十法”,在中院及各级基层法院都得到了推广和运用。
民五庭余文玲副庭长讲了她调解的一起案件:
王先生从周女士手里买下一间100平方米左右的二手房。
这套住房位于杭州市中心,均价约每平米26000元,总价298万元。签订买卖合同后,王支付了150万预付款,周把钥匙给了他。
由于房屋内饰老旧,王先生又花了2万来块翻新装修。装修时,听邻居说,这幢房子原本住着一对夫妇,后来大妈自杀,大伯搬了出去,这才会把房子卖掉。
“买房的时候没人提过这事啊!”王先生不舒服了,说,这房子是给父母作“养老房”的,父母知道的话怎么会肯住。
王先生气冲冲找周女士质问。周说,母亲患抑郁症十多年,在2012年4月的一个夜晚,翻出窗户跳楼自杀。周的工作单位在上海,事后,她把父亲接到身边,这才打算卖掉杭州的房子,凑钱在上海购买新房。
周反复强调,自己并没有刻意隐瞒,也不可能退还购房款。王一纸诉状,把她告上法庭。
法院一审判定,周女士母亲的死亡地点不在屋内,情况与普通意义上的凶杀案件存在差异,且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出卖人存在欺诈事实,故驳回王先生的诉请。
王不服,上诉。
杭州中级人民法院民五庭余文玲副庭长接手了这起案件。她说,在房屋买卖纠纷中,“欺诈”通常是指卖方对房屋的客观质量问题存在隐瞒或欺骗。周的母亲跳楼自杀,与房屋本身质量之间没有直接关联,原告认为卖方存在欺诈行为,从法理上看,是没有充足证据的。
“但从情理上来讲,原告的诉请也非毫无理由。”余文玲说,大多数人都对发生过非正常死亡事件的房屋心存芥蒂,王的想法其实不难理解。
考虑到平衡双方利益,庭后,她主动联系原被告开展调解工作。
经过余文玲的一番努力,今年年初,双方最终达成协议:周退还王150万预付购房款,王则根据房屋市场价值的波动给予周25万元的经济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