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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马车暴雨天上路发动机进水损坏 保险公司赔不赔?

  法院最终判保险公司赔偿车主发动机维修费5万余元

  车主提供了详细的气象资料成为胜诉的关键

  遇到台风暴雨天,媒体总是不厌其烦地提醒车主,车辆熄火后二次发动车辆导致发动机进水损坏,根据保险条款规定保险公司可以拒赔。

  不过,这种说法慢慢被打破。昨天下午,杭州滨江法院判决了一起暴雨天开车发动机进水、车主索赔的官司,保险公司被判赔偿宝马车主发动机维修费共计5万余元。

  宝马车主代理律师、浙江杜自强律师事务所律师杜敏芝表示,在2008年之前,类似的索赔官司车主基本都是败诉,但现在不断有胜诉案例。

  宝马发动机进水,车主索赔遭拒

  陈先生是温州文成人,2013年1月为其购买的宝马车购买了包括交强险、机动车损失险、盗窃险、自燃险、玻璃单独破碎险(进口)、指定专修厂特别条款险、第三者责任险共计100万的额度,车上人员责任险5人各1万,不计免赔率险等险种,保险期限自2013年1月21日至2014年1月21日,唯独没有投涉水险。

  可就在去年10月7日傍晚,“菲特”台风期间,陈先生开车经过杭州滨江区的滨盛路交叉口处时,突遇特大暴雨,路面一下严重积水,陈先生的宝马车很快发动机进水熄火。

  向保险公司报警后,4S店也同时派人到现场将车拖去检查维修,包括发动机在内陈先生维修费花了50515元。

  让陈先生没想到的是,他拿着维修发票回头找保险公司索赔时却遭到拒绝,其中发动机维修费保险公司只肯支付清洗的部分费用。

  保险公司:涉水行驶致发动机损坏,系人为原因

  保险公司拒赔的理由是根据《机动车辆商业险“责任免除”明确书》第三条车损险的责任免除范围载明:发动机进水后导致的发动机损坏,保险人(保险公司)不负责赔偿。

  保险公司还表示,保单附带说明书免责声明栏上有投保人陈先生的签字,保险公司履行了免责条款明确说明义务,免责条款已具有法律效力,保险公司不予赔付合法有据,对于没有投保的险种发生损坏无法给予赔付。

  保险公司还认为,本次事故的直接原因是车主涉水行驶,降水是连续几天的累积降水,与事故的发生没有因果关系。

  按保险公司一方的说法,根据保险公司的家庭自用汽车损失《保险条款》第四条中所约定的原因不包括涉水行驶,因涉水行驶导致的机动车损失不是保险事故,保险公司不负责赔偿。

  “一般情况下涉水后动力不发动,水是不会进入发动机的。”保险公司特别强调说,发动机进水后导致发动机损坏,这是人为造成的损失,因为陈先生开车涉水时冒险操作导致发动机损坏,扩大部分的损失保险公司不负赔偿责任。

  气象监测资料成车主胜诉关键

  开庭期间,陈先生一方提交了一份从气向部门调取的气象资料,结果显示2013年10月7日8时0分至10月8日8时0分,根据杭州国家基准站的监测资料显示,24小时出现了186.2毫米的降水天气过程。这也是陈先生胜诉的关键原因之一。

  机动车辆保险条款第四条规定,因“雷击、雹灾、暴雨、洪水、海啸、地陷、冰陷、崖崩、雪崩、泥石流、滑坡”等原因,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在使用被保险车辆过程中,造成保险车辆的损失,保险人负赔偿责任。机动车辆保险条款第七条第(十)项规定,“发动机进水后导致的发动机损坏”所造成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从气象学角度,186.2毫米的雨量属于暴雨级别。涉案车辆被水淹,系事发当时暴雨造成路面积水所致。该车辆遭受的损失,符合“暴雨责任”的保险条款,保险公司应当承担保险责任。

  就本案而言,“保险车辆发动机进水后导致的发动机损坏”的免责条款,与“暴雨导致被保险机动车受损”的保险责任条款,存在冲突,怎么办?法官解释,后一条款,限定在暴雨等恶劣天气之下的特殊情形,而前者并无此特殊情形之限定,所以应该优先适用后者特殊条款,这也符合不利于格式条款提供方的解释原则。

  另外,陈先生提到,投保提示书上的签字不是本人签的,而是由保险公司业务员自己签上去的,保险公司根本没有向其履行告知义务。

  综上,对陈先生要求保险公司赔偿车辆损失费用人民币50515元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

  暴雨天发动机进水二次发动是否都可获赔?法官:不一定

  根据一般情况,暴雨对车辆造成的损失主要有四种:暴雨淹及车身而进水,导致车辆的坐垫、电路等的损失;车辆在水中不自觉地漂游或其他原因发生擦撞碰伤的损失;拖车等施救费用的损失;再有就是像本案这样,由于发动机进水,事后车主又启动,因雨水未干导致发动机被烧的损失。

  在以上几类损失中,前三项的损失一般都在“车损险”的条款理赔范围中,保险公司基本上都会给予赔偿。只有第四项,保险公司赔与不赔一直存在争议。

  因为保险公司与车主之间签订保单约定的车险条款中都会有“保险车辆因遭水淹或因涉水行驶致使发动机损坏的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这样的条款,保险公司也经常以此拒赔。

  审理该案的钟法官表示,陈先生胜诉的原因在于,保险公司不能证明免责条款声明有陈先生本人亲笔签字,同时陈先生有提供事故发生当天的确有一直下暴雨,而且事故路段排水不畅,积水快。

  “除非保险公司有直接证据证明车主故意往水塘或积水深处开。”钟法官说,如果保险公司证明车主故意涉水而行并导致发动机损坏,保险公司可以不承担理赔责任。

  钟法官还提醒广大车主说,在签订保险合同前,一定要认真阅读条款,对所保车险的理赔责任范围做一定的了解,目前各家公司基本将“发动机损失”列为除外责任,如果有需要,可投保相应的附加险。同时,钟法官还提醒保险公司与车主签订保单时,除了向车主说明免责条款之外,还务必让车主签字,这样出了事故,保险公司可以免除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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