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某被认定为受贿13.9万元,被判刑10年2个月
餐饮、住宿甚至是KTV唱歌的发票,少则几千元,多的上万元,每次吴某拿着发票前去报销时,施工单位照单全收。
吴某原是杭州市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发展中心(原杭州市城市基础设施开发总公司) 的工程师、高工、大桥建设管理处副处长,因受贿罪并且有索贿情节,今年3月被杭州上城区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10年2个月。
吴某上诉后,杭州市中院的二审驳回吴某上诉,维持原判。
一审、二审认定的吴某13.9万元受贿数额中,其中超过10万元是吴某向施工单位报销的费用。
向施工单位报销发票 钱都落入他个人腰包
杭州市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发展中心(以下简称杭州城基中心)是杭州市建委直属事业单位,主要负责杭州大中型城市基础设施工程项目的建设管理,并承担部分政府投资建设工程项目的建设管理工作。
作为业主单位代表,吴某负责过的工程包括钱江四桥南接线工程、留石快速路一期b合同段工程、丁桥大型居住区一期道路整体配套提升工程以及杭州市九堡大桥等。
去年5月30日,因涉嫌受贿罪吴某被刑事拘留。检方指控,2003年至2012年期间,吴某除了收受其所负责工程的承包人所送的现金和超市卡等3.9万余元之外,还多次向施工单位报销发票超过10万元。
公诉机关认定吴某向施工单位报销发票具体为:
2002年至2003年,吴某担任钱江四桥南接线工程甲方单位业主代表期间,多次向该工程的施工单位某公司常务副总王某报销发票,涉及金额共计2万余元;
2007年至2008年,吴某担任杭州市留石快速路一期工程b合同段甲方业主代表期间,多次向该工程实际施工某公司项目常务副经理郑某报销发票5万余元;
2010年,吴某担任杭州市九堡大桥工程第一合同段杭州城基中心九堡大桥工程指挥部工程处长期间,向该工程施工方某公司的项目经理杨某报销发票,涉及金额1万余元。
此外,吴某还分别于2005年至2006年、2006年至2007年、2001年在其负责的工程中,向包工头陈某报销发票2万余元。
向施工单位报销发票的钱,吴某自己所在的单位杭州城基中心事先并不知情,直到案发后,杭州城基中心才知道吴某在本单位报销的同时,还向施工单位报销,而向施工单位报销的钱都进了吴某个人的腰包。
施工单位照单全收 称不敢得罪对方
“不敢得罪!”施工单位大都用这四个字来解释对吴某报销发票照单全收的原因。
作为业主代表,吴某的工作职责包括工程质量、投资、进度、文明施工的督促,合同执行和外部协调,其中包括办理土地征用、拆迁补偿、平整施工场地、接水接电、保证道路通畅,办理施工许可证件等方面。
留石一期高架b标段工程的施工方相关负责人郑某事后接受调查时说,在2007年2月认识当时在杭州市城市基础设施发展有限公司大桥处的吴某后,他在2008年至2013年的每个春节都有送3000或5000元的购物卡给吴某,一是为了保持感情联络,二是以后在其他工程上可以请他帮忙照顾一下。
郑某说,2007年至2008年之间,吴某找到施工单位工程项目部办公室向其报销餐饮和娱乐发票,5000元的发票报销了4次,1万多元的发票报销了5次,总数在7万元左右。
郑某解释,因为吴某是业主代表,负责现场管理,吴某并没有说报销发票是为了工程上的协调,事先也没有打招呼,但如果不给吴某报销发票,对施工单位来说损失可能会更大。因为征地拆迁、管线迁移协调、夜间施工以及办渣土证等,都需要业主单位出面协调。
其他几家给吴某报销发票的施工单位也表示,他们不知道吴某发票的消费来源,也没有因为工程的事情让吴某帮忙请客吃饭搞协调。但因为吴某是他们所承接工程的业主代表,吴某负责管理工程质量、进度和审批工程款,他们担心不给吴某报销,会遭刁难影响工程进展。
单位纪律规定不允许向施工单位报销发票
根据吴某所在单位与施工单位签订的工程项目建设廉政责任书,以及吴某所在单位有关纪律规定,不允许业主单位主管人员向施工单位报销发票,用于工程的协调费用可以在吴某自己的单位报销。
实际上,吴某在自己单位也一直在报销费用(基本是餐饮费用):比如2011年1月至9月吴某就丁桥项目向单位报销15万余元;2010年1月至12月也因丁桥项目报销3万余元;2009年3月至11月,吴某就九堡大桥、留石一期高架b标段工程、丁桥等项目向单位报销9.6万余元。
一审二审法院认为,起诉书指控吴某向施工单位报销发票部分的犯罪数额,根据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进行了就低认定,吴某对此表示认可。
法院认为,吴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而且具有索贿情节, 吴某在履行本职工作中,借机向施工单位报销发票的行为应认定为受贿,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