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年前买的拆迁安置房,房屋移转登记手续一直没办。多年过去,房价涨了几乎5倍。卖方说,房子我不卖了,宁可付违约金。
近日,滨江法院开庭审理了这样一件纠纷。
2002年,西兴镇星民村进行拆迁,被告王某一家分到2套拆迁安置房,在缤纷小区。2004年1月,王某就把其中一套房子卖给了原告陈某。房屋面积77.31平方米,当时总价23.1万元。为了保险,双方还去公证了房屋买卖合同。
由于这套房子是拆迁安置房,按照当时的政策是不能过户的。双方还在合同里特别约定,卖方保证在领到涉案房屋的房产证、土地使用权证、契税证等后三天内通知买方,并协助原告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如果违约,要支付违约金6万元。
之后,陈某分两次支付给了王某房款22.1万元,剩下的1万元等房屋过户后再支付。就这样,陈某在这间房子里一住就是10年,这期间还装修了两次。
2009年,房子的三证办出来了,但是过户手续一直没办。今年上半年,当陈某再去要求王某办理房屋过户手续的时候,得到的答复是“房子不卖了,违约金我赔的。”
10年过去,这套房子从23万涨到100多万,陈某当然不乐意了。他要求王某继续履行2004年1月6日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并做好过户手续。
法庭上双方就当年的购房合同是否合法展开激烈辩论。
原告方表示,合同经过公证,合法有效。且陈某一直住在这套房子里,代理律师还拿出这些年的水电费缴费单作为凭证。“住了那么多年,对方一直没提出不卖房子的事情。现在反悔,明显是看房价涨了,想加价。而且,对方拿到房屋三证后一直隐瞒不说,一直今年上半年我们才知道消息。”
“我们曾经多次和对方说过,房子不卖了,但是他们不理。而且原告本身有房,买这套房子就是为了炒房。”被告方则认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时候,房子还不是商品房。这起买卖行为本身就是不合法的,所以无效。被告表示,愿意承担一定法律责任。
本案没有当庭宣判,原、被告双方选择了调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