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杭州萧山区法院对省内首例以智能手机为犯罪对象的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案,作出一审判决,以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判处周某有期徒刑6年。
1991年出生的周某来自四川雅安,中专学历的他,几年前应聘到杭州一家科技公司上班。这家公司主营电子产品开发和生产,是国内很多手机企业的供应商。
周某是程序员,他的工作是将公司DCC(文控、数据中心)上的软件包等拷贝到生产流水线服务器上,以及生产流水线的设备维护,这就包括了手机主板测试以及手机软件包的烧录、植入。
2013年9月的一天,同事徐某(另案处理)找到周某,并给他一个经修改的软件包,要周某将这个带有流氓程序的软件包放进公司服务器,并替换掉原有的正常软件包。这样,流氓软件就会被烧录到手机主板上。徐某诱惑周某:每卖1台这种手机,就给1元钱好处费。
周某开始拒绝,但后来想到,快年底了,要和女友回老家订婚,又没钱。徐某再次找到他时,周某心动。
2013年12月6日至13日,周某利用工作上的便利,将徐某交给他的一款含有恶意软件的038软件包,拷贝到公司某车间的产线服务器上,并将该含有恶意软件的038软件包,安装到某国产品牌某个型号的智能手机上,致使该批手机出现恶意收费等情况。经统计,该批被安装恶意软件的手机共计48665台,并已全部出厂销售。周某从中获好处费5500元。
法院审理认为,周某伙同他人,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增加的操作,后果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依照《刑法》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法院一审判处周某有期徒刑6年,违法所得予以追缴并上交国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