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是惊天地泣鬼神的爱情踏入婚姻后都很难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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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继续独家推送律师团女律师杨捷的办案手记《离婚女人》第二篇。(由于篇幅所限,记者略有删节)
还是美女的故事
特别声明:案例中的故事均为本人根据情节需要的编撰,如有雷同,只属巧合,勿对号入座。
杨捷:浙江六和律师事务所高级律师,律协婚姻家庭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浙江省2012年度浙江省律协优秀专业律师,不久前出版《幸福家庭的法律秘籍》一书。
这个姐姐是我们院子里的美女,爸妈都是大学教授。上世纪六十年代初出生的独生女,多才多艺均为自学,她主攻琵琶,手指上经常缠着白白的胶带,走路笔挺,五官极美,身段更是玲珑有致。
每次看到她,我都是从头看到脚,默默地把每个细节都记下来,连那个手指甲上的白胶带都要跟着她学,没事也缠个。我们一帮小丫头还比过谁学她走路的样子最像。
我读初中的时候,她家搬到我家楼上。有段时间,母女两个天天吵架,哭得撕心裂肺。第二天,我家院子里总有一地烟头。后来我发现,每次母女吵架的时候,窗外院子里就站着一个英俊高大的男人,走来走去,烟头在黑夜中闪闪烁烁,通宵不灭。
听大人说,美女姐姐爱上了一个出租车司机,虽然那时出租车司机是很有钱的,但美女姐姐是书香门第,又受过良好教育,母亲坚决不同意他们的婚事。
美女姐姐哭啊、求啊,还闹出过跳河自杀的情节。
英俊男朋友心都碎啦,身高一米八几的人也跪着求她妈妈,结果被几个更壮实的亲戚硬拖出门像扔垃圾一样扔在楼道里。她妈妈也干脆,服安眠药也自杀,那个闹腾啊!
医院病床上的妈妈对女儿说,必须在我和他之间做出选择。过了几年,再见到美女姐姐的时候,她挺着大肚子,正坐在我们家哭。
我做律师后,接的第一个案件就是她的离婚案件。她的丈夫向法庭提交了一份证据。证据是一盒录音带,是他们八岁女儿的声音,里面讲述了自己妈妈跟几个男人约会的大致情况。
当时的司法解释是,录音未经当事人同意,不属于合法取得的证据,因此司法实践中一律不作为合法的证据使用,不能证明美女姐姐有外遇或者属于第三者插足婚姻。
出于对美女姐姐的热爱,我没有去听这盒录音带的内容,但据说女儿在录音带里说的是妈妈带着她跟哪几个人喝过咖啡(当时喝咖啡可是不得了的事情),这盒录音带在他们住的小区,在女孩就读的幼稚园,还有美女姐姐的工作单位都用高音喇叭放过多遍了。男方提出离婚后,美女姐姐搬回母亲家住,母女这才冰释前嫌。
她夫妻共有财产分文不要,只要女儿,男方既要财产也坚持要女儿,我家楼上又开始打得不可开交。我多次去法院跟法官陈述应该由女方抚养女儿的理由,甚至讲到了女孩成长的生理特征,几乎自己也要被自己感动得哭起来。(那时我们随时可以跑到法院跟法官说话,经常跑去法院沟通案情是律师敬业的表现,法官开庭审案前了解案情也是敬业的表现)
法官是个男青年,很同情我的当事人。他说,这个案件他也很想把女儿判给女方,但是压力实在太大。眼看走投无路,美女姐姐跟自己父母一合计,竟把女儿藏了起来。女儿刚要读小学,本来户口在全市最优秀的小学学区,结果被藏到了个乡村小学。为此,男方发动不少人,满世界人肉搜索自己的女儿,甚至气得差点要跟我们拼命。局面已经失控,劝不了美女姐姐,我只好劝她爸爸一定要抓重点,不要纠缠于争取小孩的抚养权,要把重点移到争取财产上。美女姐姐一听女儿要被抢走,又开始和当年一样,整个一泪人儿,那个哭啊,更要命的是她又开始往河边站了。
我跟她爸爸一边忙着劝她,一边到处去搜集财产方面的证据。很多年后的今天,反思这个案件,我想说这样几个观点:
一、再惊天地泣鬼神的爱情,踏进婚姻后都是难说的,爱情活在当下,没有永远。
我十五六岁时,就看着他们拿命换爱情。即使这样,他们后来又拼了命地分手。
再寻死寻活的爱情都不会到永远,我们每个人对性、对爱、对婚姻一定要有清醒而正确的认识。在进入婚姻前,除了不断证明爱情之外,一定要证明一下彼此的性是否合适,这不是两人站在一起很登对就是合适了,那得付诸行动和实践,更需要理论性的指导。很多婚姻并不是为情所困,而是为性所困。
婚姻中的夫妇无论遇到了什么变故,应始终遵守一个基本原则:彼此诚实,绝不欺骗。一旦无法做到坦诚相见,就该面对现实,冷静分手。婚姻是两个人的事,而爱和性,在进入婚姻之前,全是你自己的事。
二、在婚姻终结的时候,千万不要去伤害无辜的孩子,孩子不是任何人的私人物品,不应该成为争夺标的。无论谁来抚养孩子其实都一样,离婚的时候一定要站在孩子的立场考虑,不要让孩子难过,不要逼孩子选择父母,不要在孩子面前恶意情绪化地中伤父亲或者母亲。
成人因婚姻造成的创伤,时间能抚平;而孩子们童年的心灵创伤永不会愈合,将影响终身。
最后,如果两个人都争孩子的抚养权,先放手的,一定是最爱孩子的那一个人。
快报律师团 你来问我来答
婚后父母给我买房,房子可否作为我个人财产?
林黎:大成(杭州)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婚姻家事业务部负责人
问:我(女)已经结婚,父母想给我买套房子,房产证打算只写我的名字,不想让它成为我们夫妻共有财产,请问可以吗?该怎么办?
答:这位女士婚后由父母出资购房,产权登记在自己名下,该房产属于这位女士的个人财产。
依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三)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建议:1.保存好父母出资购房的银行汇款凭证。2.购房期间与父母签订赠与合同(可做公证),赠与合同中明确该房产只归自己子女一方的财产。
离婚协议上的条款我可以反悔吗?
问:我的离婚协议上房子的产权是我的,但当时我老婆在协议上写了她有永久居住权利,儿子18岁以后就过户到儿子名下,还有双方都不能买卖房子,我想问如果我不想给她住可以吗?
答:离婚协议是男女双方自愿解除婚姻关系的意思表示,男女双方自愿离婚,对子女抚养、财产、债务问题达成一致的处理意见。离婚协议是以离婚为条件的,离婚目的达成则离婚协议生效,对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未办理离婚登记的,则离婚协议没有生效,一方反悔的,可以重新协商或向法院起诉。
这位先生显然已经办理了离婚登记,对离婚协议中约定的女方对房屋拥有永久居住权的财产分割的条款反悔。那么,能否推翻呢?这就要看反悔是否有理由。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九条:“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对已经生效的离婚协议反悔,除非有证据证明签订协议当时一方存在欺诈、胁迫,才可以此为由向法院起诉申请变更或者撤销关于财产分割的协议条款,否则,难以得到法院的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