祝双夏:智仁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浙江省律师协会婚姻家庭专业委员会副主任
杨甜:浙江西湖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杭州市西湖区优秀律师
离婚后女儿随我生活
我可以让她改姓吗?
问:我在10月13日的快报上看到杨甜律师的解答,说离婚后孩子改姓不必然经过前夫的签字。我想请问这个不必然该怎么理解呢?我是宁波的,离婚后女儿随我生活,也是想改成我的姓,可以吗?
答:关于离婚后改姓名的问题,全国各地实施细则有一定的区分,做法不是很统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八条“1.未满十八周岁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由本人或者父母、收养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2.十八周岁以上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由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之规定,对于未满十八周岁变更姓名规定的比较模糊——所以说“不必然”。
但是根据2008年出台的《浙江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试行)》第五十一条“公民申请变更姓名的,应当提供变更理由和相关证明材料,经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调查核实,县级公安机关审批后,给予更改。未成年人变更姓名的,应当经父母双方或者监护人协商一致;10周岁以上未成年人变更姓名的,还应当征得其本人的同意。”
同时,根据《浙江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试行)》第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由公民本人或者监护人申请变更姓氏:(一)因血亲关系在父姓和母姓之间变更的;(二)因收养关系变更姓氏的;(三)因父母离婚或者再婚未成年子女变更姓氏的”。
这个地方性法规规定得比较明确。因此,在浙江,公安机关在办理未成年子女变更姓氏的户口登记业务时,需要父母双方或监护人协商一致才可以受理,同时,在亲生父母或监护人协商一致后,也可以选择随继父或继母姓。
单方申请变更目前在浙江公安机关是不予办理的。
女友和我生下一儿一女
可她却是别人的妻子
问:我现在很困惑,我女朋友跟我在一起四年了,育有一子一女,可是她竟然跟别人早就结婚了,而且也有两个孩子。她跟我说他们早就分居好几年了,前两个月她回去办离婚,那个男的不同意还打她。请问我们现在该怎么办?孩子的户口该怎么上?
答:首先,你并不构成重婚。根据你的表述,你是与“女朋友”同居并生育了一子一女,从称呼来看你们并没有以夫妻名义同居,即使女方与别人有婚姻关系存在,也不构成重婚罪。
其次,你是否需要向女方的配偶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同时,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承担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损害赔偿责任的主体,为离婚诉讼当事人中无过错方的配偶。”
因此,向女方的配偶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主体只能是离婚案件的当事人即你的“女朋友”,你不是离婚案件的当事人,要你直接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是没有法律依据的。而且,女方的丈夫还殴打了女方,如果有证据证明构成了家庭暴力,女方的丈夫就不是无过错方,其再提出损害赔偿主张也得不到法院的支持。
最后,关于孩子的户口问题:如果两个孩子要上户口,要缴纳社会抚养费,而且数额比较高。因为你们这种情况违反了计划生育条例,属于“有配偶的一方与他人非婚生育的”,根据浙江省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八的规定,要对男女双方加倍征收社会抚养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