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情像故事一样 朋友交往的女友竟然是我的弟媳妇
问:前段时间,我有个亲戚收到他朋友发来微信,说要向他打听一个女人,后头还附了一张照片。
照片里的女人正是我的弟媳妇,我亲戚看了很吃惊,就问他是怎么回事。他说,这个女的(弟媳妇)正在跟他交往,两人已经有了夫妻之实。他说他是偶然在我亲戚的微信朋友圈里看到自己“老婆”的照片,也觉得蹊跷,所以才来询问。
后来亲戚把这件事转告给我弟弟,弟弟回家质问老婆,他老婆也承认了。
现在弟弟和弟媳要离婚,弟媳妇却矢口否认出轨这件事,还反咬一口,要弟弟赔偿其因宫外孕而造成的输卵管切除。这种情况我们该如何是好,要赔她么?
徐霄燕(浙江星韵律师事务所副主任、高级合伙人)
答:首先,关于你弟媳否认婚外情的问题。
民事诉讼中,一般遵循谁主张谁举证的规则。你弟弟如要主张是他妻子过错(有婚外情行为)导致婚姻破裂,须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不能证明而对方又否认的,法院就不能认定。当然,如果双方都同意离婚,你弟弟能否证明妻子有婚外情行为其实对判决结果没有影响。
其次,关于你弟媳宫外孕是否要赔偿的问题。
根据《婚姻法》的规定,只有以下四种情形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才有权请求损害赔偿:(1)重婚的;(2)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3)实施家庭暴力的;(4)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除上述四种情况,法院对于当事人请求离婚损害赔偿的,一律不予支持。因此你弟媳因宫外孕导致输卵管切除请求你弟弟赔偿,法院一般不会支持。
父母以我妹妹名义买房 自己可以是实际持有人吗
问:我妈妈想换购一套房子,因为年纪大不能办按揭,就用我妹妹的名义先买下,等自己现在居住的房子卖出后把钱还给我妹妹。这样房产证上是我妹妹和妹夫的名字,实际出资方是我父母。
我父母的想法是房产证拿到后,把旧房卖掉钱还给我妹妹后,去做个公证,表明房产证上虽然是我妹妹、妹夫名字,但实际出资方是父母,即父母是房产的实际持有人。等百年后我和妹妹各分一半。请问这样的做法具有法律效应吗?公证时还应注意什么?
王永皓(浙江智仁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答:这种协议无论是否公证都具有法律效力。但是要注意的是,由于在不动产登记簿上登记的产权人是你妹妹和妹夫,因此如果因为你妹妹或者妹夫的原因导致房屋被第三人抵押、出售、出租、抵债、查封等一切行为均是合法的。一旦出现这种情况,你父母只能主张房款及损失,而不能阻止第三人根据房屋登记情况处置房屋的行为。
不过,这种协议最好由妹妹、妹夫一起参与并签字确认,且最好能公证。